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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涉农民事纠纷案件的思考

  发布时间:2009-11-04 09:22:29


    一、涉农民事纠纷案件产生及逐年增多的原因

    1、社会发展变化中带来的各种利益冲突是涉农民事纠纷产生的根源。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的发展模式,人们的思想观念、生产生活方式等长期受到封闭。而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思想和价值理念的变化,从人治走向法治时期的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发展主导力量和决定因素的转变,社会运作方式和机制的根本转变,导致社会整体结构、社会组织结构和社会身份结构的重大变革。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收入低,加之在文化、教育、卫生、医疗、基础设施、公共福利和社会保障方面与城市差别甚大,传统农业社会家庭生活方式受到冲击,容易引发各种纠纷。

    2、带有根本性的生存问题是引发涉农民事纠纷的主要因素。土地是农村经济的支柱和命脉。近年来,国家免交农业税后又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扶农政策,如粮食直补等,农民种粮积极性大增,同时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集体组织与农民之间,农民相互之间由土地承包引发的纠纷增加,另外,由于农村基层组织自行终止土地承包合同,对于农民原先承包的土地任意调整,使得一些农民因此不满引发纠纷。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之间的土地流转大多以口头流转,无凭无据,事后由于粮价上帐和种粮直补等因素,农民毁约要田发生纠纷。

    3、农村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力弱化是涉农民事纠纷增多的社会根源。社会转型带来“人情”社会逐步向“理性”社会,由对人的依赖逐渐走向了对财物的依赖,人对组织认同感归属感逐渐淡化,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力明显弱化。尤其在农村,乡村基层组织自律不严,民主意识淡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对群众的号召力、凝聚力和说服力大大减弱;少数“村官”受文化修养和个人素质的限制,政治素质不高,办事缺乏民主,工作方法简单,大事小事完全由“村官”说了算;少数村干部不注意村务、财务公开,工作透明度差,“喑箱操作”现象较为严重;少数村干部私心重,任人唯亲,办事不公,甚至利用职权侵犯村民合法利益,失去了民心,造成干群关系紧张,极少部分村“两委”班子不团结,搞内耗,思想不统一,步调不统一,缺乏凝聚力和向心力,导致群众思想涣散,无所适从,群众的利益一旦受到损害,本组织内难以解决或无法解决后,法律自然进入了群众视野。

    4、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农村落后的生产力发展现状的矛盾是涉农民事案件增多的重要因素。农民是一个较为特殊的社会群体,其生活环境、接受教育的程度对其有较大的影响。过去,农村群众信奉“和为贵”,“屈死不告状”的古训,遇到纠纷怕伤和气,往往私下了结。自1986年始,我国全民普法已经历了“一五”至“四五”阶段,现已进入“五.五”普法阶段,普法活动已逐步深入农村,法律已走进平常百姓家。近年来,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招商引资工作的加强,许多村委越来越多地和法律打交道,他们在集体土地征用、引资办厂等方面经常需要鉴订合同,不懂法律知识的农民经常遭受“暗算”,吃亏后还无法讨回公道。随着经济的发展,不少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政治、经济等各个层面的矛盾日益增多,广大农民迫切需要熟悉有关民事、经济等各种法律法规,这为普法提供了良好的宣传氛围,农民的法律意识普遍得到了增强,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司法所、调委会的职能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强化,一些小矛盾、小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得到了较好的化解,这些现象充分表明,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增强了,法律素质提高了。

    二、涉农民事纠纷案件妥善解决的对策

    1、突出重点搞好服务。要牢固树立亲民、爱民、为民、护民的思想,找准审判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切入点,坚持理性化办案,把维护农村治安稳定、服务农村经济发展、实践司法“一心为民”作为法院工作的立足点,积极稳妥审理案件,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审判工作必须把握“涉农案件”的工作重点,坚持做到“两个结合”:(1)“诉前预防”与“诉后审理”相结合。“诉前预防”是指把影响农村稳定、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一方面,加大对广大农民的普法力度,拓宽普法形式,扩大普法效果。以维护农民权益的真实案例,激发农民群众的维权意识。利用开展送法下乡、送法进村、送法入户活动,使广大农民真正近距离接触法律,感受法律,懂得用法律来维护合法权益。农忙时,进行巡回办案,组成“田间法庭”、“地头法庭”、“炕头法庭”,就地立案、现场开庭、现场调解、以案说法,扩大普法效果,增强农民的自我维权能力。要以“乡村干部先学法,然后带领村民共同学法”为出发点,进行以点带面的普法教育,各法庭每年举办1-2期由理论知识和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主讲的村干部法制学习培训班,让这些行政村官过好“法律关”,以培养和带动更多的农民成为“法律明白人”。另一方面,以“公正、高效”的原则审理每一起涉农案件,加强“诉后审理”环节。首先继续按照“三快”原则依法审理每一起涉农案件,推行法律援助制度,推出一系列便民、利民措施。从根本上解决有理无钱的农民“打官司难”的问题。凡起诉的民商事案件要做到当天立案,在办理立案手续时,坚持个案30分钟办结制,以减少当事人立案 等候时间。遇有重大疑难案件时,必须依法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严防超期立案现象的发生,争取把每一个涉农案件办成经得起检验的“铁案”。(2)“民间调解”与“诉讼调解”相结合。要积极有效地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强化“民间调解”,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第一道防线”的作用。首先,每年不定期举办由镇、村、组三级民调人员参加的法律知识培训班,以提高民调人员的法律素质。其次,各乡镇应建立起乡(镇)、村、组三级调解网络机制,与当地司法部门一道会同乡政府选好、配齐、健全调委会领导班子和人民调解员队员,建立一支平时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的民间调解队伍。并制订相关的指导调解工作制度,规定指导民调工作的原则、方法及任务和目标,运用多种方法指导民调工作。以案指导抓好传帮带,增强民调组织排查矛盾能力和调解纠纷能力。使各辖区呈现出“小纠纷不出村组,大纠纷不出乡镇”的良好局面。与此同时,进一步加大法院自身调解能力,强化“诉讼调解”,发挥人民法院“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要采取“说服教育有耐心、排忧解难有诚心、平息矛盾有恒心、评判曲直有公心”的“四心调解法”和“慢节奏、巧疏导”等的“三步曲调解法”,做到胜败皆服、案结事了,使“民间调解”与“诉讼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坚持“三个不轻视”,即:不轻视弱势群体、不轻视小额案件、不轻视三农案件。

     2、必须针对“涉农案件”的难点求创新。对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给予足够的关怀与保护,这是法治的根本价值所在,也是人民法院的根本职责。但现阶段农民,因其文化层次、法律素养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对诉讼的程序、规则相对陌生,农民群众往往不懂得利用法律的手段来及时有效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为及时将农村纠纷引入法律解决的渠道,我们应继续推行便民诉讼措施,不断降低诉讼门槛,努力使司法更具便利性,更赋亲和力。重点要在六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在方便诉讼上继续下功夫。基层人民法院要通过导诉制度、诉讼风险告知制度、繁简分流制度和小额诉讼速裁制度等,努力实现诉讼便民化、快捷化。同时要以方便群众诉讼为出发点,全面加强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积极想办法创造条件,提高诉讼效率,方便诉讼群众。二是在保护弱势群体上继续下功夫。现阶段农村,由于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够健全,因疾病、天灾、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的贫困农民仍大量存在。对于这部分弱势群体,必须给予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让有理无钱的农民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三是在推行巡回办案上继续下功夫。基层法院及其人民法庭应兼顾农民诉讼意识、交通条件、农田季节等诸多因素,大力推行“法庭到村组、法官进农家”巡回办案活动,在农忙季节实行弹性工作制,利用早中晚时间到案发地开庭、调查、尽量减少农村当事人往返法院次数。通过流动法庭的形式,不断拉伸服务半径,实现由“以法庭为中心”向“以农民为中心”的转变,适时开展巡回就地办案,缩短法庭与农民的地理距离,拉近法官与群众的心理距离。四是在改进和规范裁判文书上下功夫。强化便民为民意识,充分考虑部分农民的文化水平,克服文书篇幅冗长、表达繁琐、说理深奥,提倡文书制作简洁,说理明了,让农民当事人一目了然,从个案中学法,在个案中提高,懂得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五是在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重要作用上下功夫。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熟悉社情民意,他们依法参加人民法院陪审活动,参与审理案件,一方面,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化解矛盾,调解纠纷,做到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优势互补,相得益彰,另一方面提高了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促进了司法公开,在合议庭内部形成了一种自我约束机制,保证了司法廉洁。六是实行司法联络员工作制度,促进人民调解工作。要在每个行政村和居委会建立便民诉讼联络员工作站或点,选任出司法联络员,在司法联络员选任中,尽量在担任人民调解员工作的同志中选任,将该项工作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司法联络员既是农村纠纷反馈的信息员、法庭的司法联络员,农村法制宣传员,又是纠纷矛盾解决的调解员的独特作用。

    3、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的联系,探索建立一套包括涉农信访处置在内的联动机制。在农村的政治生活中,农村基层组织是极为重要的一环,是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农村的具体实施者。人民法院应通过涉农案件的审理,帮助农村基层组织逐步树立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理念,坚持在农村推行依法行事和民主议定原则,从源头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性。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农民事案件中发现的具有重要影响的普通性问题,单靠法院一已之力难以妥善解决,需要及时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借力”然后“尽力”将矛盾解决在基层。同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反映相关情况,争取通过党委政府制定政策,建立制度的方式解决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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