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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胆创新 多措并举 再创佳绩

  发布时间:2009-11-03 09:46:09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下面,我就荥阳法院今年以来开展“调解年”活动的情况,向大家作以简要介绍,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案件调解基本情况

    截止到9月份,我院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1307件,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991件,调撤率为75.82%;各人民法庭结案805件,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638件,调撤率为79.25%。刑事自诉案件调撤率达到100%,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达到88.51%,行政案件经协调原告撤诉的占结案数46.3%。

    二、促进调解工作的措施和作法

    一是进一步强化调解理念。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在“调解年”活动中,为让办案法官能够牢固树立“调解优先,以调为主”理念,无论是全院干警大会、中层会议,还是部门会议,我们是逢会必讲,时刻教育引导广大办案人员提高对调解工作重要性和重要意义的认识,并自觉贯彻落实到实际工作当中,要求各位办案人员要站在司法和谐和信访稳定的高度来看待调解工作,不断开阔思路,拓宽视野,在调解工作中努力践行“调解是高质量和高效益的审判”以及“调解是更高层次和更高艺术的审判”的内在要求。要求每位办案法官在接到案件后,要详细了解案情和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并着手制订调解方案,在调解工作中要找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和突破口,运用各种调解方式方法,对当事人明理释法,因势利导,全力以赴,全身心投入,努力促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只有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才可以选择开庭。要求每位办案人员在调解工作中要注重个人司法礼仪,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重视调解中的一些细节,特别是在对待当事人的态度上一定和蔼,做工作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大限度地拉近与当事人的感情距离,通过沟通交流,思想疏导,让当事人能够产生对办案人员的信任,这样才能有利于做调解工作。我们还将调解工作纳入本院绩效考核,每月进行评比、通报,鼓励先进,鞭策落后。

    二是不断创新调解方法,提高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案件调解工作的成效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调解的方式方法。一件事情的失败肯定是有原因的,但成功肯定是有方法的。调解工作也是如此。有些案件虽然案由、类型相同,但具体案件却各有各的特点,这就意谓着对每个案件的调解策略和方法,要因案而异,因案施策,对症下药,所谓“方法不对,努力白费”。因此,我们着重在创新调解方法和手段上下功夫,在自愿和合法的前提下,对调解实行开放型、宽松式方略,鼓励各个业务庭和办案人员,要敢于实践,敢于大胆探索新的调解方式方法,只要不违背调解的法律原则,每个办案同志可根据自己所了解掌握的具体案情,根据自己的判断分析,充分发挥个人聪明智慧,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手段和方法,尽最大能力和努力将案件调解成功。通过案件的调解成功真正让当事人双方冰释前嫌,握手言和,实现案结事了,达到办案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经过多年来的实践探索,我们已摸索出了二十多种调解方法,如巧借外力法、冷却钝化法、趁热打铁法、案例引导法,等等,这些调解方法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单独或者混合交替使用,只要有百分之一的调解希望和可能,我们就要尽百分之百的努力。为了让办案人员都能够掌握这些好的调解方法,我们注重调解技巧和经验方面的交流,定期组织经验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在经验交流会上,让调解能手进行经验介绍,相互取长补短,共同促进调解能力的提高。

    三是充分发挥诉讼调解中心的作用。调解工作有时单靠法院一家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依靠行政的、社会的力量形成合力来解决。为此,今年7月份,我们在本院已设立的调解工作室基础上,与荥阳市司法局联合成立诉讼调解中心。每天由司法局和法院各派一名人员对来访人员开展法律咨询、矛盾形成时间长纠纷大以及双方均同意让调解中心处理案件的调处工作等,让更多的力量和资源参与到调解工作中来,依靠共同的力量来解决矛盾纠纷。如调解中心成立不久,就接待了一起袁某老俩口要状告其三子二女不尽赡养义务的案件,在了解这一情况后,司法局的同志随即通知袁某所在的镇司法所,让司法所通知袁某所在的村委民调组织,协调成立了调处工作小组,并迅速开展工作,经过调处小组多次做工作,袁某的子女同意轮流赡养老人,双方达成了赡养协议,袁某的大儿子在调处小组的监督下将袁某夫妇接回家中履行首轮赡养义务,此案从袁某来诉到结案仅用了4天的时间。调解中心开展工作至今共接受群众法律咨询500余人次,调处纠纷63起,所调处的案件均在立案前解决,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是大力开展巡回审判。我们在全市14个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了51个巡回办案点,同时还设立了“假日法庭”。要求各个审判法庭每月要选择一定数量和有宣传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到巡回办案点开庭,以巡回审判促公开公正,教育群众,宣传法律,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如我院城关法庭巡回审理的一起同村村民吴某诉张某民间借贷一案,开庭地点选在了村委大院,吴某起诉让张某偿还借款4万元,并出示了张某所打的借条,张某当庭表示异议,称自己仅借过吴某400元钱,借钱是着急买化肥、种子,后来主动还了,但借条没收回,经庭审质证该借条,张某所写的借条太潦草,实在难以分辨出到底是“四百元”还是“四万元”。旁听群众此时却一边倒,纷纷指责吴某是恶意诉讼,在他们的议论当中,已明显看出张某为人不错,但吴某却不行,甚至有人还跟吴某打赌,凭吴某的家庭经济条件,绝不相信会一下子借给张某4万元钱,吴某迫于群众舆论压力,当场表示不再诉了。今年我们通过巡回审判办理的案件,有72%以上通过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社会效果明显。

    五是充分发挥民调员和人民陪审员的优势和作用。民调员和陪审员来自于群众,最了解基层社情民意,风土人情,他们的话也最能够让群众信赖。鉴于他们的这一独特优势,我们注重发挥这一重要的调解资源,逐步提高民调员、陪审员参与调解案件和审理案件的比率。今年,我院在已选任的15名人民陪审员的基础上,又选任了38名,进一步扩大充实人民陪审员队伍。同时,注重加强对民调员和陪审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法律理论素质和做调解工作的能力,各业务庭根据自己的案件情况,有计划有选择地将一部分案件委托民调员、陪审员先行调解,并加强调解的指导工作,指导他们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对于经委托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法庭及时转入诉前调解程序,在诉前调解程序中,法庭会请原参加过调解的人员报告原调解情况和争议焦点,以最大限度地节约诉调资源,缩短审限,保证案件应调必调,能调必调,调解息诉,案结事了。今年以来,共委托民调员、陪审员参与调解案件258件,其中达成纠纷解决协议的有151件,占委托案件的58.5%,较好地发挥了他们的作用和优势。

    在今后工作中,我们要在郑州中院的监督指导和兄弟法院的关心支持下,进一步强化调解工作措施,加大调解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案件调撤率,推进“调解年”活动的持续深入开展,为“调解年”活动的有效开展做出更大的努力。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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