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关于在绩效考核体系中增设简易程序适用率指标的建议

  发布时间:2009-11-02 15:40:45


    中原区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和绩效考核过程中,发现民事简易程序适用率对于构建以司法质量、司法效率和司法效果为核心的绩效考核体系有独特的价值和功能。一是有利于贯彻便利群众参加诉讼和便利法院办案的两便原则,使得司法救济途径从繁杂的诉讼程序中走出来,让更多的公民可以获得国家司法资源的帮助;二是有利于贯彻诉讼经济原则。简易程序在保证诉讼公正的前提下,充分地体现诉讼周期的缩短,诉讼程序的简化,以及相应诉讼费用和成本的降低,使得原本稀缺的诉讼资源能够发挥出最大潜能,最大程度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实现诉讼经济的目的;三是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的威信。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一方面可以使大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轻微民事案件以快捷高效的程序消化掉,提高办案速度,另一方面,可以保证法院有更充裕的时间和精力来审理比较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保证案件审判质量,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正”的原则。

    目前,在利益冲突增多,各种矛盾纠纷总量急剧增长的情势下,由于一些主客观原因(如送达难、怕信访等),或者是为了分散责任,反而出现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比重增加的现象,浪费了许多有限的司法资源,影响了审判效率,甚至造成诉讼拖延,使一些民事主体在诉讼中被拖跨,或者即使胜诉也因丧失时机而变得没有任何意义,严重地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但事实上,基层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80%-90%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过多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更加剧了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因此,设定简易程序适用率指标对于实现公正和效率的目标有着很好的推动作用,可以有效地缩短办案期限,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强化法官的责任意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们建议在考核体系中增设简易程序适用率指标。

    责编/小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