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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案件无小事、群众满意是根本

  发布时间:2009-10-26 15:09:41


    郑州中院在涉诉信访工作中,认真贯彻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法制理念,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既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处处体现人文关怀。对于上访人的合理诉求认真的解决到位,对于无理上访者的不合理诉求释法明理说服教育到位,对于因长期上访造成生产生活极其困难的当事人,则给予适当救助到位。找准上访人上访的原因,对症下药,一案一策,多策并举,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贺某离异后, 1984年与有妇之夫刘某相识,并发生两性关系,后贺某怀孕。1985年5月,贺某与他人再婚,8月贺某生下一子,孩子十余岁后长期患病,贺某家庭无力承担治病费用,贺某找到刘某称孩子系其之子,后二人带孩子一同去北京看病。孩子渐渐长大后,得知自己是贺某和刘某所生,于是多次找生父刘某要钱治病,刘某自感无力承担而拒付,后因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发生纠纷,引起诉讼。在诉讼中刘某称孩子不是自己的,不应承担任何费用,贺某称孩子就是刘某的,并要求进行亲子鉴定,而刘拒绝鉴定。后法院判决刘某支付孩子自出生时起至十八周岁时止的各种费用2.5万元。贺某认为判决的费用过少,要求增加抚养费,赔偿为孩子治疗的费用,并要求追纠刘某的强奸罪的刑事责任等进行上访。法院对案件进行认真的复查,认为判决抚养费酌定为2.5万元适当。法院对贺某上访的成因进行认真分析,力争找到解决问题的合理方案,利用法律以外的手段争取从根本上解决贺某的上访问题。

    信访工作人员通过对案件的复查和与贺某多次谈心了解到;首先是贺对一、二审判决结果的不理解。贺文化程度不高,其所居住的村群众反映,一直以“有文化”自居,这从其日常生活习惯及穿着打扮上有所反映,在上访期间,据其自己所称,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自学,加上他人的所谓指点,更使其坚持认为判决不公。其二、对刘某“因爱成恨”。贺对刘一直有感情。在一、二审期间贺多次向承办法官讲述其二人的感情纠葛,并多次表示,如果不是孩子患病,自己家庭经济困难,而刘又做的太绝情,自己不会提起诉讼。在调解时,其还要求相关部门对刘的处理不要太重,给刘父子留个和好的机会。其三、受人误导。刘某作为机关工作人员,文化素质不高,喜欢吹牛。其本人经济收入有限,但其多次对人吹嘘:其在县城有多少多少套住房,其每年有几十万元的收入等等。该言语传入贺某及其乡邻耳中,就信以为真,使贺对上访后可能获得的利益期望值过高,这从贺第一次要求刘赔偿几十万元,就可略窥一斑。最后是贺再婚组建家庭后,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其子患重病较难治愈。所居住的村属丘陵山地,土地贫瘠,严重缺水,矿产资源也较为匮乏,且当地乡、村办企业的几乎没有,这就导致其家庭收入偏低,再加上其子所患的病属于顽疾,治疗起来花费较大,势必造成其无力负担。对贺来讲,向自吹富裕的刘(孩子生父)追要抚养费,就成为其当然的选择。在法院依法判决2.5万元并执行后,认为与其心理预期相差太远,刘未得到“应有惩罚”,且刘不思悔改,多次用言语相激,故其坚定了上访的信念。

    信访工作人员掌握贺上访原因后,在处理上做到有的放矢,从解决其实际困难入手,制定了两步走的工作计划,并对可能出现的困难作了充分的思想准备。

    首先是采用面对面沟通交流的方法,消除贺对法院判决的误解和对解决其上访问题的误解。信访工作人员向贺耐心的辨法析理,讲明相关的法律规定外,并将刘的经济状况和对刘处理情况专门向贺作了说明,使其在思想上转变了认识,回到了实事求是解决问题的轨道上来。这为最终成功解决好该案打下了良好的思想基础。其次是积极协调,从解决其实际困难入手,促成双方当事人的和解。贺在生产生活上确实面临种种实际困难,家庭收入微薄、儿子患病急需救治、长期上访造成生活困难等等。刘毕竟是孩子的生父,对造成贺家庭面临的困难,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解铃还须系铃人”,经再次与贺交流,贺提出由刘一次性支付其各种费用共计6万元。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认为,贺提出的要求较为客观、现实,有彻底解决本案的真实意思,决定以此为目标,努力促成双方和解。在对刘做工作时,刘表示;其愿意承担责任,但其确实收入有限,无力全部承担,其想尽各种办法,短期内只能筹集到4万元(刘因为此案已经受到开除党籍,留党查看2年的处分,现已内退,只有退休工资的收入),调解进入僵局。面对此种情况,信访工作人员向领导作了汇报,在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后,决定从实际出发,鉴于贺家庭经济情况确实困难,号召中院干警为其捐款2万元对其进行经济救助。最终在短时间内凑齐了现金6万元,一次性支付给了贺某。贺对此处理结果表示满意,一再感谢党和政府,并作出书面保证,停访息诉,永不再上访。

    郑州中院在解决涉诉上访案件中,采取因人而宜、因案施策、全方位多渠道的方法,解决了109件比较棘手的涉诉信访老户案件,上访群众满意率达到百分之百。信访工作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法制理念,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促进了社会谐和谐稳定。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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