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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时丢手表 旅行社需赔偿

  发布时间:2009-10-18 14:54:38


    导游将游客手表丢失,旅行社有责任赔偿。近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定两旅行社共同赔付原告张某6000元。

    2008年8月,张某与河南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参加由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到石人山旅游。抵达石人山后,由石人山旅行社负责当地的接待。2008年8月23日参加漂流项目时,原告将其佩戴的梅花牌手表交给石人山旅行社导游师某保管,后师某将手表丢失。张某将两旅行社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按手表市值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河南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与石人山旅行社建立了合同关系,原告与两被告均形成旅游合同关系。在旅游过程中,被告负有对原告财物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手表丢失,构成违约,故应赔偿。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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