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八旬病翁告儿女 索要药费获胜诉

  发布时间:2009-10-29 11:07:40


    八十一岁的付某将五个儿女告上了法庭,索要他前一阵子住院的医药费。10月28日,郑州市惠济区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老翁养孩五个 没人愿意赡养

    付某共有四个儿子一个女儿,均已成家。付某年老多病,现居住在女儿家,2009年4月19日—2009年5月14日,付某因肺气肿等疾病在郑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8125元,医疗保险折算后需个人支付19410.25元。

    付某称五个儿女长期对他不尽赡养义务,导致他的积蓄已经花光,现已无力支付剩余医疗费,生活也陷入非常窘迫的境地,他无奈之下才到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五个儿女每人向他支付医疗费2000元人民币,共计10000元;要求五个儿女每人每月向他支付生活费400元,共计2000元。要求五个儿女平均承担此后产生的所有医疗费。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付某向法庭提交郑州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郑州人民医院出院证一份、郑州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证一份、住院收费票据一份、病历一份共计17页,证明他身患多种疾病,花了28125元,医保折算后个人应支付19410.25元。他用8000元的积蓄支付后,还剩11410.25元未支付,现只要求五个儿女支付10000元。

                                    兄妹各自叫苦  均说无力养老

    付老大说,我不能再支付老爹医疗费2000元,老爹自己有钱,已经把这笔钱出了。我没能力支付老爹抚养费,我是下岗工人,老爹工资比我们一家三口工资都高,无力支付。但老爹只要是正常生病,我愿意支付医疗费。付老大当庭提交郑州市失业职工登记表复印件一份,证明自己生活困难。

    付老二说,我也一名下岗工人,爱人失业、儿子今年考上了大学,生活现状比较窘迫。我同意支付老爹的医药费,但每月支付400元生活费太多了,减少点愿意支付。

    付老二向法庭提交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爱人失业证复印件、救助证复印、儿子大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证明自己生活困难。

付老三未说话,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付老四说,当初爹住院时已经借给爹12000元了,如果其他兄弟姐妹同意给爹2000元医药费,我也愿意。我下岗、离了婚还要抚养女儿。无力支付爹每月400元的生活费,以后只要是爹正常看病用钱,我愿意支付。

    付老四向法庭提交再就业证复印件、法院民事调解书,证明自己离了婚、还要抚养女儿,生活困难。

    付五妮说,爹每月有一千多元退休金,他自己有钱,不用每月支付生活费,不过以后只要是爹正常看病、愿意支付医疗费。

                                    法院查清事实  依法做出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付某有四子一女分别是付老大、付老二、付老三、付老四、付五妮。付某退休后每月有工资1000多元,2009年4月10日入住郑州人民医院,经诊断患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等多种疾病,于2009年5月14日出院。住院期间共花费28125.48元,扣除医疗保险后个人应支付19410.25元,付某用自己的积蓄8000元支付医疗费后,尚余11410.25元未支付。

    法院认为,付某年老体弱、身患多种疾病,五儿女应履行其应尽的赡养义务。付某要求五儿女每人承担2000元医疗费的诉讼请求。付某自己有退休工资1000多元,要求五儿女每人每月承担400元生活费过高,法院酌定为每月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付老大、付老二、付老三、付老四、付五妮每人向付某支付已花医疗费2000元,共计10000元,并均担付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死亡之日止凭医疗费收据的医疗费用;

    二、付老大、付老二、付老三、付老四、付五妮自2009年10月起每月支付付某赡养费100元,每半年先行支付一次,每年10月份、4月份的前五日内支付(文中人物为化名)。

    责编/小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