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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漂流时翻车 游客状告旅行社和景区

  发布时间:2009-10-29 11:06:44


    趁暑假跟随家人去漂流,本是一件乐事,可10岁的小女孩露露(化名)却乐不起来。原来,露露乘坐的景区班车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自己严重受伤,可旅行社和景区在仅支付了住院治疗费后拒绝其他赔偿。露露遂向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费用9000元。昨日,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旅行社和景区一次性赔偿营养费、交通费共计2800元。

    露露在起诉书中称,2008年8月11日,她和其父母一起参加了被告河南中州国际旅行社组织的宝天曼漂流二日游。2008年8月12日下午,一行人在宝天曼景区搭乘被告内乡宝天曼峡谷漂流有限公司班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露露严重受伤。露露当即被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后因为伤势较重,8月13日转往郑州骨科医院治疗,后于9月8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左膝开放性软组织损伤、左膝异物存留。9月9日至9月10日露露父母又带露露到上海做了检查。事情发生后,露露父母多次找二被告协商解决,但二被告除了支付露露在郑州市骨科医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外,对于其他费用拒绝赔偿。露露于是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9000元。

    被告在答辩时称,医疗费用他们已经支付,原告已经认可。关于露露体内的异物问题,露露的父母和宝天曼峡谷漂流有限公司已在交警队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体内异物如确属因此次交通事故引起,后期治疗费用由漂流公司承担,否则,由家长承担。但是到目前为止,原告体内异物也无法确定是否是因本次事故造成,异物的位置与原告受伤的部位相错几十公分,无法证明是事故造成的,且已远远超过一个月的约定期限。因此原告的请求在事实上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在案件审理期间,主审法官耐心细致地对原、被告双方做了大量调解工作,最终原、被告达成了协议,宝天曼漂流有限公司自愿独立承担事故责任,赔偿原告露露营养费、交通费共计2800元,并一次性结清。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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