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区法院在司法实践和绩效考核过程中发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比重呈逐步下降的趋势,而基层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有80%-90%其实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来审理,过多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无形中加重了法院的审判工作量,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同时也影响了审判效率,甚至可能造成诉讼拖延的不利后果。
中原区法院经分析,认为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基层法院案多人少压力的影响。由于法院案多人少的现象仍长期存在,以致审判人员主要从自身工作方便方面进行考虑,不愿意选择法定审限较短的简易程序方式,而更倾向于适用审限较长的普通程序来结案。二是对简易程序的价值认识存在误解。由于在简易程序中独任审判,一些审判人员担心会独自承担责任、独自面对当事人的信访压力,因而宁愿采用普通程序方式而放弃适用简易程序。还有个别审判人员在三个月内不能结案时,为了不超审限,就想方设法又转为普通程序,这样反而增加了审判工作量,也给当事人带来更多的诉累。三是简易程序的适用方式并不简便。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可以采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和送达法律文书。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传唤对象不配合,故意躲避或否认接到法院传唤等,法院不得不仍以传票方式传唤为主,有时甚至反复使用传票传唤,既增加了工作量,也不能有效体现简易程序简便简行、高效快捷的优势。实践中,被告人拒收传票和法律文书现象十分严重。
对此,中原法院建议,一是在绩效考核体系中增设简易程序适用率指标,以考核的形式进一步平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案件的比例,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二是深化简易程序传唤、送达及庭审方式的改革。细化传唤、送达的立法规定,强化传唤、送达的法律效力,简化举证、认证过程,简明扼要地制作裁判文书,突出简易程序简便快捷的特点。三是强化审判人员的责任意识。定期对审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进一步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原则、操作规程及目的,突出简易程序简便的优势和特点,不断强化审判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其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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