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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酒后驾车的预防和治理对策

  发布时间:2009-10-29 10:38:57


                                             实行举报重奖制度

     实践证明,案件举报奖励制度越来越被广大公民所认可。因此,减少醉酒司机驾车现象也不免一试举报奖励制度。应该说,宾馆饭店是司机经常喝酒的地方,所以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在这些地方加强管理和采取措施,比如,制定下发一些禁止司机出车前喝酒的布告或规定,或者根据宾馆饭店都有接待服务人员的具体情况,要求他们在接待过程中,发现住宿和就餐人员是司机的,有规劝他们禁止喝酒的责任和义务等等。同时,鼓励宾馆饭店和其他公民对喝酒开车的司机勇敢地进行举报,并为举报人严守秘密。

    要使举报获得好的效果,当然应实施高额奖励制度。关于奖励资金问题,应当由喝酒开车的司机来负担。因为再富的人涉及到他的经济利益时,他都有切肤之疼,让他们对此付出较大款额的代价,是减少他们重犯同样错误的灵丹妙药。再说,奖励资金让喝酒开车的司机负担,一是有法律法规的依据;二是可以让喝酒开车的司机从中吸取教训;三是有利于减少车祸发生。其实都是为了限制他们少犯错误。

    立法应明确醉酒驾车的定性问题。

目前,根据我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对喝酒驾车司机的定性问题一般是分两种情况来定的:一种是没造成交通事故的,按行政处罚,比如罚款,行政拘留等。另一种是造成严重事故或人员伤亡的,按刑事案件定性处理,而在定性上又往往是按照比较轻的交通肇事罪来定的。正是法律法规有这样较轻的缺陷规定,所以让一些司机钻了空子。或者说,没有引起他们的足够重视,感到喝了酒开车没啥,不会出问题,只要不出事故,交警最多作出些行政处罚了事。也就是说,他们总有些侥幸心理。如果今后立法机关将喝酒或者是醉酒人开车不论发没发生交通事故,统统按照刑事罪案来定性,并按较重的罪种科刑,不给有的喝酒司机留有任何侥幸空间,使他们想起喝酒开车必受刑事惩罚的厉害关系,定会减少醉酒人开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数量。

    喝酒驾车应统统按照重罪处罚。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的主要特点,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不特定人的人身或公私财产损害,却仍然实施自己的行为;二是即使没有造成危害结果也可以定罪,该罪属于行为犯。

    之所以把喝酒驾车统统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性处罚,理由是:第一,该行为由于严重祸害不特定无故群众、祸害社会,早就遭到广大人民群众愤恨。也就是说将其行为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性处罚,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呼声;第二,法律法规早有规定。比如我国刑法第18条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是指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因为醉酒的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他们醉酒前对醉酒的情况是应当预见并可以得到控制的。然而,他们明明知道开车是高危作业,仍要在酒后神志麻疲的情况下开车,这种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理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性。如果按照交通肇事罪来定性,不符合该罪的主客观要件。因为交通肇事罪主要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也就是说,这两罪是有区别的:一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在故意违章的基础上,驾驶人对自己违章行为可能造成不特定人的人身或公私财产损害是明知的或者可以预料的,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是故意的、是容许的,是放任的、是不反对的。而交通肇事罪,驾驶人对于危害结果的主观状态是过失,即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但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行为上体现为不计后果,并针对不特定的对象。而交通肇事罪的侵害对象在一定意义上是特定的。三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哪怕没有造成危害结果也可以定罪,属于行为犯。而交通肇事定罪必须有危害结果才可定罪,属结果犯。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司机是从事高危作业的人,在明知喝酒可能会危害不特定犯罪对象的情况下仍要喝酒开车,即便没造成损害,这也是典型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以,只有将这种行为严格要求,在高规格上定罪,才能减少此种行为的发生。

                                             结合多种方法给予教育

    喝酒开车的主要原因是思想意识问题,是行为人因缺乏教育和学习,认识不到这种问题的严重性,或者说虽然有这种意识,但是,由于他们存在某种侥幸心理,头脑中的烙印不疼痛而继续犯此种错误的结果。

    为此,笔者认为,要提高广大司机的思想意识,在他们的头脑中牢牢拴上不准喝酒开车这根弦,减少或杜绝酒后开车的现象,必须采取多种方法加强教育。首先,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据说美国等西方国家为使醉酒司机克服掉这个毛病,让他们深刻把教训记在心里,交警就将酒后开车的司机拉到数十里外的深山野林,然后丢下,让其步行返回以示惩罚。此方法不免拿来一试。其次,让醉酒司机清醒后在学习班强制学习一定时间后,到交通岗值勤,罚他们义务疏导交通,使他们在这种尴尬局面中得到提高。第三,鉴于目前有关部门对喝酒司机一般只是行政处罚或者扣分处罚太轻,引不起他们重视的情况,建议今后对喝酒司机统统吊销驾驶执照,三年内不得开车。另外,国家有关部门还可以作些大胆考虑来对喝酒司机处罚,比如在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的同时,是单位司机的,还可以没收车辆,是个体司机的,可以罚没本车价值二分之一的罚金给予重罚……因为只有重罚,才能让他们记住沉痛教训。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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