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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小偷勒索钱财 触犯刑律得不偿失

  发布时间:2009-10-28 08:59:36


    抓住小偷后,本应及时扭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但王少峰却以此为由,采用要挟手段向小偷勒索钱财,结果触犯了刑律。近日,河南省登封市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少峰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07年7月20日晚20时许,登封市农民马某到王少峰开办的粉碎厂内偷拿小件物品时,被厂内工作人员当场抓获。王少峰闻讯回到厂里后,伙同张为(另案处理)以要求马某补偿该厂被盗物品损失为由,强行逼迫马某先后两次到市内一自动取款机上“取钱赎罪”,共勒索其现金17000元。案发后,王少峰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少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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