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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新房天降钢管砸伤头 成伤残把工头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09-10-28 08:58:21


    今年46岁的张先生看到自己头上的疤,就觉得非常的晦气。自家建房,他到工地上查看进度,被工人扔下的钢管砸伤,找包工头赔偿一直无果。10月26日,郑州市惠济区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2007年11月份,张先生准备在老家刘寨建楼房,经人介绍他认识了包工头冯某,在经过洽谈后,两人于当年的11月29日,签订了建房协议。2008年1月1日,张先生到施工现场查看建房情况,正在上面施工的工人,不看路面便将建房钢管往下扔,刚好砸到在下面站着的张先生,张先生的头部被砸个洞,立即被送往郑州市第九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头皮挫裂伤,一级脑外伤,张先生住院治疗六天。共花去医药费2089元。

    张先生出院后找到冯某,要求赔偿。冯某不愿赔偿,他说,张先生是在自家建房现场被砸伤,不应该由他赔偿,再说又不是他用钢管将张先生砸伤的。凭啥让他赔。张先生认为,在签订建房协议时,双方约定“一切工伤事故都有冯某负责”。现在他被砸伤,理应有冯某赔偿。此后一年多,张先生多次找到冯某,要求赔偿,均遭到冯某的拒绝。2009年4月份,愤怒至极的张先生将冯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身体权利受法律的保护,张先生在建房时跟冯某签订了建房协议,冯某的工人在施工过程中,不注意地面行人、将钢管从楼上扔下致使张先生头部受伤,冯某理应赔偿张先生因此造成的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冯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张先生医药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4399元。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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