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锡五审判方式”已过去近70年了,面对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马锡五审判方式重回人们的视野,成为热议的话题。这绝非偶然,它的回归,说明了经过多年的司法改革和实践,证明了中国的问题还是要用中国的办法才能解决。
什么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由于很多人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内容了解的不够全面,因此出现了一些模糊的认识。有的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一种战争时期的审判方式,不符合现代司法注重程序公正的理念。有的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在田间地头搞审判等,笔者认为这些认识都是片面的。
“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于抗日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为了维护根据地稳定的社会秩序,巩固根据地牢固的群众基础,陕甘宁边区逐步建立了公审制、就地审判、巡回审判和人民陪审等一系列群众路线的司法制度和审判方式。1943年,马锡五同志从事司法工作后,亲自参加案件审判实践,亲自办案,经常下乡,深入群众调查研究,进行巡回审判,及时纠正一些错案,解决了一些缠讼多年的疑难案件,创立了这种贯彻群众路线、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办案方法,受到了群众的欢迎。人们把这种贯彻群众路线,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办案方法亲切地称之为“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深入农村调查研究;二、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三、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公正;四、司法形式突出简便,不拘形式,一切为群众着想。它的精髓在于体现了司法的人民性,总的精神就是联系群众。
我国已进入21世纪这一新的历史时期,有人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已经落后,其控(诉)审不分、大包大揽的诉讼模式已经不合时宜。有些同志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只能使用于落后地区”,“只能负责人使用”,“只能使用于很少的案子上,尤其是在法庭内就不合宜”等等。
笔者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我国新的历史时期下,仍有其存在的价值、地位和作用。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新时期的价值和地位。
首先,马锡五审判方式所强调的走群众路线、了解和倾听广大群众对案件的看法和处理意见等这些精神实质,和我们目前大力倡导的“司法为民”指导思想是一脉相通的,也与我国司法制度突出的“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相一致——都要求司法真正实现“以人为本”,“人民法院的一切工作都要充分尊重民意、着眼服务民众,坚决维护民权,坚持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诚然,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由于民事案件数量大增、门类繁多、情况复杂,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强调法官居中裁判,马锡五审判方式原有的整体结构是不太合时宜了。但贯穿在“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实事求是、调查研究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精神,永远不会过时,永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传家宝。特别是目前的司法调解制度,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越来越体现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重要性。
着眼于社会改革与发展的目标,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法治进程的逐步加快,“马锡五审判方式”蕴含的司法民主观念应当获得提升,因为任何一个国家要实现法治,均旨在为民众实现公平正义,决不是要人为地在人民面前树立一个威权。确实,民事诉讼的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形式正义得到更加注重,更加强调当事人自己对事实认定承担举证责任的“辩论式”审判方式大幅度提升了审判效率,彰显了法院作为裁判机关的中立地位,不仅日益为审判人员所熟悉和广泛应用,亦为理论界所赞许和推崇。但是,当我们将目光深入到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的时候,我们会发现马锡五审判方式仍然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在广大基层法官所采用的审判方法里,似乎总能看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影子。实际上,主流观点一直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为民、利民、便民”对于今天的审判工作仍有重要意义。
其次,重提马锡五审判方式,应主要从当下的时代意蕴去思考。要探讨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当代中国民事诉讼模式中是否还有存在的价值,关键要看现在是否有适合其存在的现实土壤,当今的中国社会是否仍然存在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需求。
中国社会发展不平衡,从一般意义上说主要有两大特征:乡土社会特征和情理社会特征。这两大特征决定了马锡五审判方式仍然具有存在的价值,特别是对于那些长期生活在偏远的农村,出行不便、文化素质不高、诉讼能力不强、推崇情理的基层群众来说,他们所需要的正是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巡回审理、就地开庭、方便当事人诉讼等审理方法和审判原则。在乡土基层,群众间的纠纷一般是一些比较简单的纠纷,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农村的人民法庭审理这类案件时大多适用简易程序。运用马锡五审判方式不仅能高效率、低成本地解决纠纷、稳定社会秩序,还使国家司法权的行使深入到农村社会底层,从而将法治与法律意识逐渐推广至每一个角落。所以,就现阶段中国的国情而言,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仍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与生命力。
再次,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人民法院如何运用司法手段,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及时化解、妥善处理各类矛盾和纠纷,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公正高效,全面服务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而这其中科学继承、正确运用传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对于贯彻“三个至上”指导思想,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及时化解、妥善处理各类矛盾和纠纷,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扩大审判效果,有着极其重要的价值意义。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新时期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后,司法调解制度被确立为我国的基本原则,在审判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在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曾一度受西方司法制度的影响,调解制度受到冷遇,重判轻调的司法理念占了上风,造成了许多与国情不符的负面影响。
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步伐不断加快,诉讼调解越来越显得重要,“马锡五审判方式”也越来越被法官和当事人所接受。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回归并引起高度重视,也让我们感觉到了,其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意义。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植根于中国的实际,“一个国家实行什么的司法制度,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司法制度,即使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也存在着差异,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司法制度。”应该说,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博大精深的,特别是我们党自中央苏区和陕甘宁边区以来积累了相当宝贵的司法经验,这非常值得我们去认真学习和总结,研究和吸收其精髓。
马锡五审判方式实现了司法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实现了历史与现实的有机统一。
首先,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有助于民事审判制度的完善。为了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审判制度,除了吸收现代审判方式中的精华,同时在人民法院中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将会极大丰富和完善我国民事审判制度。
其次,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有助于法官职业素质的提高。在现阶段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让法官身体力行,加强传统审判经验的学习,走出法院去阅读社会国情,对我国今后的法制事业将大有裨益。
再次,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有利于践行“三个至上”。“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马锡五审判方式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为人民的“人民性”,其精髓既符合现代司法的基本理念,又符合中国国情与现实。马锡五审判方式告诉我们,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决定了人民法院的一切工作应该以群众满意为最高标准。面对新时期下的新形势、新任务,以及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建立健全“马锡五审判方式”诉讼调解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研究和解决的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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