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去银行存钱的,谁知自己粗心大意误存到了朋友的卡上,经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某支行协商返还未果,无奈之下将银行和好友共同告上了法庭。
原告王芳,女, 1974年出生,被告刘菲,女,1989年出生,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某支行。
2009年5月20日,原告在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某支行存款时,因故错拿了自己朋友的银行卡,错将自己的10 000元人民币存入了被告刘菲的银行卡内。经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某支行协商返还未果,故原告诉至二七法院。并在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二七法院依法冻结了被告刘菲在银行的存款10 000元。
该案的主审法官张建丽接到此案后,考虑到王芳和刘菲是朋友关系,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张建丽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在张建丽法官的不断努力下,被告刘菲承认2009年5月20日存入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某支行的10 000元人民币系原告王芳误存,被告刘菲和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某支行同意于2009年9月6日前将10 000元人民币返还给原告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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