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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替女友出气 两人跨城实施绑架

  发布时间:2009-10-23 09:08:41



    两名来自焦作的男子,为帮一个女性朋友“出气”,驾车来到郑州将被害人绑架,半路上又因被警方发现遂将被害人从行驶的车上推下。昨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在郑州铁路警官学校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该校近百名师生旁听了庭审。

    被告人李某和王某均30出头。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8月10日,被告人李某和王某伙同郭某(女,已判刑)预谋来到郑州将被害人白某绑回焦作后向其索要3万元。后李某找到尹某并租用其面包车为交通工具,2007年8月11日23时许,尹某开车将李某等人从焦作带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某洗浴中心门前,由郭某将被害人白某骗出洗浴中心后,李某、王某采用尖刀威逼的手段,强行将其带上车,并用胶带将其手脚、口捆绑后向焦作逃走。当该车行至郑州市花园路与新柳路交叉口时被巡逻的公安人员发现,遂将白某推下车。后郭某、尹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王某供述称,案发当日,当公安机关的车辆跟随王某等人的车辆时,他们先是将被捆绑的动弹不得的白某推下车,以为这样就没人追了,但当发现后面还是有车追时,王某等人就下车逃跑,后来尹某和郭某被当场抓获,王某和李某从田地逃跑,后来搭车回到焦作,一直到2009年7月份被抓获归案。

    公诉人认为王某、李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以绑架罪提起公诉。

    在庭审中,王某称,是郭某告诉他在郑州有一名交往过的男子,双方在一起一两年,他也对这名男子付出了许多感情,最近她手头有点紧,想让该男子给她点钱,但是没有得逞。于是郭某便找到王某让其找到那名男子打一顿出出气,另外再要一点钱。“我当时正和郭某相好,这样做一方面为了出气,另外也好分点钱花。”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认为,王某和李某只是受郭某的指使,并且两人没有向被害人本人及其亲友索取钱财,不应被认定为绑架,而应认定为抢劫或者敲诈勒索未遂。而且犯罪行为半路中止,没有达成目的,还应从轻处罚。公诉人回应称,王某和李某均参与了绑架的预谋,并且主观积极地实施了犯罪行为,犯罪未遂是因为被公安机关发现,并不是被告人主动中止。公诉人还建议,对被告人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后法官宣布此案将另期宣判。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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