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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索盗贼钱财 触犯刑律获刑

  发布时间:2009-10-23 09:02:38


    抓住盗贼后,本应及时扭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付少峰却以此为由采用要挟手段向盗贼勒索钱财,不料,却触犯了刑律。10月20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付少峰敲诈勒索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20日20时许,马伟到登封市区西段付少峰所开办的粉碎厂内盗窃财物时,被厂内工作人员当场抓获。被告人付少峰闻讯回到厂里,伙同他人(另案处理)以要求马伟补偿该厂被盗物资损失为由,逼迫马伟先后两次到市内一自动取款机上取出现金,共勒索现金17000元。

    登封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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