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吃拉面吃出一场祸 故意伤人判刑十月

  发布时间:2009-10-21 10:18:07


    23岁的王新本来跟朋友在拉面馆吃饭,却因为到饭店门口打电话,莫名被三名男子打伤。一怒之下的王新在“报仇”时打错了人。10月19号,郑州市惠济区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2008年10月24日,王新跟朋友谢梁、王晨等人到郑州市惠济区刘寨市场南侧一个拉面馆吃饭,当时三个人喝了一瓶河套老窖,王新喝的比较急,有四五两酒。正准备吃饭的时,王新的电话响了。王新到饭店门口接电话。莫名其妙的被几个人围上殴打,王新鼻子受伤,满脸是血的回到店里,跟谢梁、王晨等人说他被打了。谢梁等人匆忙走出饭店寻找殴打王新的人。他们在刘寨市场门口北侧,酒劲上来的王新认为在散步的朱某是殴打他的同伙人,王新等人便对朱某进行殴打。后来,有人报警,王新等人被带回警局。经鉴定,朱某左腓骨上段螺旋形骨折、左足踝部软组织损伤,所受损伤构成轻伤。朱某伤后治疗支付医疗费共计3051.76元。

    法院认为,王新、谢梁、王晨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三人的犯罪事实、赔偿能力等,三人应当赔偿朱某医疗费、误工费、必要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8050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三人的犯罪事实对三人应当在该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谢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三、王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四、王新、谢梁、王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朱某各种经济损失共计8050元,王新等三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责编/小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