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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法院铁规规范执行工作

  发布时间:2009-10-20 16:47:28


    为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确保执行活动严格依法进行,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近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采取得力措施,规范执行工作。

    对执行局领导体制进行了明确。明文规定执行局工作实行主管院长领导下的局长负责制。执行庭庭长、综合处主任对执行局长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局政委、副政委协助局长做好执行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平时的学习活动。执行局副局长协助局长做好工作。平时执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需由执行局长、政委向分管执行工作的院领导报告。同时实行局务会议制度,会议由主管院领导、局长主持。局务会议的组成人员有局长、政委、副局长、庭长、主任,局务会议要记录在案。

    对执行案件的分配进行了细化。规定新立执行案件由综合处在3日以内分配到执行员,并录入微机。分配案件严格按以下原则和方法进行:一是实行“审、执、警”一体化的法庭审结的案件,分配给相应的执行组办理;二是其他案件在两个执行庭轮流对等分配;三是非诉专项执行案件交由专项执行组执行;四是对于重大不稳定因素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经局长决定报主管院领导批准,成立专案组执行。对于前三项分配的案件,庭长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执行员,但调整比例全年不得超过5%。调整案件要在收案当天填写案件分配调整表,报综合处备案、更改,严禁私自调整案件。

    对执行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执行员自收到案件之日起3日内完成案件的审查工作,对应当执行的案件应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对经过审查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自收到案件之日起5日内写出审查报告,报庭长批准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员自受理异议之日起3日内进行异议审查,并写出审查报告,需要对异议作出裁决的,经庭长审核,报局长批准移交专门合议庭依法裁决。合议庭对执行异议的裁决期限为15日,案件复杂、重大需要延长期限的,由合议庭写出延长报告,经局长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可以延长至30日。合议庭审理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单独装订卷宗。对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金融机构转让债权后变更当事人的裁定、执行款和救助金的发放、执行强制措施的采取、执行程序中制作的民事裁定书和其他重大执行事项,经庭长、执行局长审核后报主管院长签发。

    对执行期限提出了要求。规定执行案件的一般期限为3个月,确需延长的,经庭长、局长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执行期限自受理之日起计算。执行员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0日内必须完成查找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及相关财产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对执行异议的审查与处理、接访申请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必要的现场勘察与走访、送达有关的法律文书等项工作。对于不能执结的案件,执行员在30日届满后的一周内就以上工作完成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综合处。执行局在每月最后一周组织局务会议对执行员的书面报告逐案进行研究,提出下一步执行意见。书面报告和研究意见入执行卷宗。

    该院同时强调,执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的规定,不得擅作主张随意执行,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消极应付拖延执行,不得瞒案不报推诿扯皮,不得截留执行款和违规收取费用,违者必究。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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