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个别人民陪审员长期、固定地参与陪审,年参审案件百十起甚至数百起,成为“编外法官”的现象比较普遍,但尚未引起足够重视。“编外法官”现象严重背离了人民陪审员制度设立的初衷,存在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弱化了陪审员制度的群众性和开放性。陪审员制度的本旨在于以普通民众的自然理性来平衡法官职业化的思维,必然要求来源的开放性、产生的随机性和代表的普遍性。而“编外法官”的价值观和评判标准会与法官逐渐趋向一致,不利于陪审员作为外行人来抑制职业法官囿于专业视角所出现的某些偏向。二是弱化了监督和制约功能。陪审员通过直接参与审判活动,对司法权进行直接的、面对面的监督,有利于督促法官严肃执法,促进司法公开公正。“编外法官”经常和法官一起审判案件,有可能碍于人情或其它因素,不履行人民陪审员的监督之责。三是弱化了协调功能。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同坐在审判台上,成为联系法律和群众的桥梁,有利于增强参与综合治理、协调各方关系的责任心,法官也得以倾听来自各行业的声音, 融会各阶层的利益和价值标准。而“编外法官”的出现,减少了其他陪审员的参审机会,挫伤了积极性,弱化了协调功能。
为避免出现“编外法官”,建议采取五条措施:一是选任数量充足的陪审员。陪审员数量应不低于现任法官的60%,选任时注意把有充裕的时间参与陪审作为重要条件。二是严格落实随机抽取制。不宜将陪审员固定在某一审判庭,应由审判庭以外的部门负责陪审员的随机抽取工作,避免出现陪审员与办案法官间的固定联系。可以按照地域、专业、职业等标准划分类别,根据案件特点从对应类别中随机抽取。三是限制最低和最高年参审数量。一名人民陪审员年参审数应限制在十件以上一百件以下,使得陪审员的参审数量大体相当,充分发挥众多陪审员的作用。四是弱化参审数量在评先中的份量。评比优秀陪审员时,不把参审数量作为主要甚至唯一的条件,而主要考量参审质量和效果。五是建立陪审员适时任免机制。在陪审员五年任期内,对符合规定的免职情形以及参审过少或常因各种理由不能参审的,要适时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免除职务,同时及时增补,充实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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