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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前告知是仿制品 消费者告销售公司欺诈不成立

  发布时间:2009-03-14 15:46:43


    梁先生花9000余元在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百盛)购买水晶吊坠、手链各10个,后梁先生将“水晶手链”送去检测,检测结果为该样品光性特征属“非晶质体”,名称标识为“玻璃”。梁先生遂到工商局投诉该公郑州百盛销售的是伪劣产品,属欺诈行为,但工商局称销售公司售前已向其告知产品质量,遂郑州百盛不构成欺诈行为。随后梁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郑州百盛“1+1”赔偿,3月13日,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以要求赔偿的理由不足,驳回了梁先生的诉讼请求。

    梁生先诉称,2008年8月17日,他在郑州百盛购买价值9020元的水晶饰品,购买后对该水晶产生怀疑,随于同年8月18日将该首饰送往河南省金银珠宝饰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检验结果不是水晶饰品,他认为郑州百盛的行为存在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郑州百盛退还货款9020元,并赔偿其损失9020元,共计18040元。

郑州百盛辩称,梁先生在购买饰品时已被告知其为仿水晶,销货凭证及发票上注明水晶饰品是应梁先生要求才写的,故他们不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8月17日,梁先生从郑州百盛购买了施华洛世奇仿水晶饰品(吊坠、手链各10个),总价值9020元,但郑州百盛出具的三张发票品名规格一栏注明的是“水晶吊坠”、“水晶手链”。梁先生将其所购饰品之一“手链”送往河南省金银珠宝饰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该检验站于2008年8月18日出具检验报告,检测结果为该样品光性特征属“非晶质体”,名称标识为“玻璃”。后梁先生到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城分局投诉,该局于2008年9月5日作出处理结果告知:“郑州百盛售前已向其告知产品质量,故梁先生投诉郑州百盛的违法事实不成立”。

    在诉讼过程中,梁先生称在购买此饰品时,郑州百盛并未告知其是仿水晶饰品,他也不知道是仿水晶饰品,工商部门的告知书他并未收到,郑州百盛的行为明显存在欺诈。郑州百盛称梁先生在购买时已被告知此饰品系仿水晶,梁先生称发票要报销,售货凭证要随货一起送给朋友,为了在朋友面前炫耀,获得朋友信任,要求郑州百盛在售货凭证及发票上写成水晶饰品。故其售货凭证及发票出现“水晶”字样是应梁先生的要求才写的,且郑州百盛进货单上载明的系仿水晶,他们并未欺骗梁先生是水晶饰品。

    法院认为:梁先生以9020元的价格从郑州百盛购买“仿水晶”饰品若干,虽然郑州百盛出具的发票上载明系“水晶”饰品,但郑州百盛称其是应梁先生要求所写,且工商部门已认定被投诉的违法事实不成立,故郑州百盛的行为并未存在欺诈,梁先生要求郑州百盛进行“1+1”赔偿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遂驳回梁先生的诉讼请求。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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