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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抢劫在逃 老父“大义灭亲”

  发布时间:2009-06-19 15:17:24


    08年12月1日晚,在十八里河镇柴郭村发生了一起团伙抢劫案,9名青年抢劫了5名少年,案发后8人快速落网,1人在逃。这名暂时漏网的犯罪嫌疑人名叫司浩(化名),公安机关在获得其父提供的线索后顺利将其逮捕,6月18日,管城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司浩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08年12月1日晚9点,司浩伙同其他8人预谋抢劫,遂就近在十八里河镇柴郭村北500米的路上拦住了一起结伴回家的5名少年并实施了暴力抢劫,抢得手机一部及260元现金并造成受害人多人轻微伤。受害人报警后,该团伙中8人很快落网,司浩则逃回了老家原阳,但警方根据落网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很快追至原阳并见到了司浩的父亲。老人此前并不知情,面对警察的来到,一时间神情恍然,最终说出儿子现在应该在老宅,使得警方快速将这名漏网之鱼抓获。

庭审过程中,救儿心切的老人希望自己带领公安人员抓获儿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为儿子争取“从轻发落”。

     “自首”是指犯罪后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行为;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自首的认定中提到“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可认定为自动投案”;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到本案,司浩的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不应认定为自首。

    法院认为,司浩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因其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司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审理本案的法官事后说到,司浩父亲的选择是对社会的负责任也是对其儿子今后人生的负责任,其精神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同时自首制度的设立正体现了刑事政策中宽严相济的这一面,可有力的化“消极对抗”为维护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若涉案人员能及早选择自首,对个人对社会都是有积极作用的。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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