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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者无相关资质 郑州市规划局一审败诉(图)

  发布时间:2003-12-02 14:13:14




    备受省会市民关注的“民间设计第一人”任俊杰状告郑州市规划局违法采纳郑州市二七广场综合整治景观规划方案一案,于12月2日在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落槌。法院一审判令,维持被告郑州市规划局2002年8月29日对原告作出的“关于任俊杰同志二七广场改造建议的答复意见”;并驳回原告任俊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事件回放:广场改造方案受好评    

    今年45岁的任俊杰,是郑州铁路客运段的一名普通工人。出于对二七广场改造建设的关注,只有初中文化水平的任俊杰通过调查论证、收集相关资料、借鉴国内外城市规划的实例,用三年的时间设计出一套双Y字型交通下穿式的广场改造方案。从效果图上看,车辆在地下穿行,地上,是一个大了好几倍的二七广场。

    该方案得到了市民和专家的认可。二七广场周边商场,河南天然商厦、商城大厦、亚细亚商场、郑州华联商厦、郑州友谊集团等5家大商场,联名向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出建议书,请求批准任俊杰的改造方案。中国工程院院士、北方交通大学教授王梦恕先生在看了任俊杰的广场改造方案后评价说,任俊杰方案的思路和规划是非常合理的。同济大学建筑城市规划设计院教授阮仪三先生也认为,任俊杰采取“交通下穿式”的设计理念是可取的。

    2002年4月,郑州市市委、市政府将二七广场地区的综合整治提上工作日程。4月3日,《大河报》发表了陈义初市长表示对城市建设规划提出好建议的市民予以奖励的报道。郑州市规划局在4月份,也积极开展向社会征集二七广场改造方案的招投标活动,并邀请清华大学、同济大学、东南大学、德国HLD建筑与城市设计事务所对二七广场的改造设计方案。

    任俊杰响应市政府的呼吁,于2002年6月18日向郑州市规划局提出申请,请求市规划局对其广场规划方案进行评审。但任俊杰的方案却意外遭到“冷遇”。市规划局采用了上海袁采堂都市景观艺术有限公司设计的规划方案。

                                           原告不服答复意见

    2002年8月29日,郑州市规划局对任俊杰提出的申请作出了“关于任俊杰同志二七广场改造建议的答复意见”,在答复意见中称,城市规划是一项政府行为,只有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单位,才能够从事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任俊杰所提供的二七广场改造方案,缺乏对城市改造、交通发展基本状况和系统的了解,其方案的建设图纸既无标尺又无定量分析,仅仅是一张表达个人意见的示意图,不符合道路交通专业的基本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划强制性规范条文。市规划局最终认定,任俊杰不具有承担城市规划编制工作资质,其方案只能作为市民建议,以供参考,不具备参加专家评审和展览的条件及规定。

    任俊杰对市规划局的答复意见不予认同,他认为,市规划局未组织专家对其方案进行评审即作出上述答复意见,侵犯了其公平竞争权及财产权。

    任俊杰对市规划局的招投标行为也提出疑问,认为其程序违法。任俊杰指出,上海袁采堂都市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并未参与投标,其也不具有规划设计资格,但其设计的二七广场改造方案却“幸运”中标。

    因此,任俊杰于2003年7月29日,一纸诉状将市规划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被告采纳的二七广场改造设计方案;撤销被告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受理、论证、答复其所设计的广场方案。

                                        被告对原告主体资格提出异议

    被告郑州市规划局辩称,其招投标活动是民事行为,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与市规划局征集规划方案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备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

    对原告提出的招投标程序和确定中标方案的不合法行为,被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该局征集二七广场改造方案是编制规划行为,而不是工程建设行为,因此,在组织编制二七广场改造规划方案时,只是征集方案,并未进行招投标活动。对所确定的规划方案,是由“上海袁采堂都市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及“上海城科规划设计事务所”共同制作完成的方案。并向法院出具了任务委托书,和上海城科规划设计事务所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市规划局对其作出的《答复意见书》,认为该答复意见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性。被告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认定原告所作的二七广场改造方案不符合该局规划任务委托书所确定规范设计深度要求和成果要求,同时原告也未出示编制规划方案所必须具备的资质证书,因此,对原告所设计的方案只能作为市民建议受理,而不能作为规划方案受理和论证。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令原告败诉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追加上海袁采堂都市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及上海城科规划设计事务所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经合法传唤,二单位并未到庭。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就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并认为,原告任俊杰关心城市规划建设,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的精神应予肯定。但根据《河南省〈城市规划法〉的实施办法》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而原告任俊杰不具有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资质,不属规划局征集方案的范围。

    法院因此认定,原告认为被告市规划局采纳的二七广场改造方案侵犯了其公平竞争权和财产权,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市规划局对其作出的答复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告接到判决后,不服判决表示上诉。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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