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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磁儿”未果寻衅滋事 赔偿损失又换徒刑

  发布时间:2009-10-19 15:13:49


    预谋以车被蹭为名向司机索要钱财,谁料“被瞄”车主技艺高超,及时停车致使被告人“碰磁儿”未果,被告人不依不饶,强行索财被拒,竟纠集同村多人对被害人拳打脚踢。被告人的行为被检察机关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近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到案后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遂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09年1月4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张军强与其余三人(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驾驶豫AH6728号长安之星面包车欲到郑州市南四环、郑平路附近寻找外地货车,以车被蹭为名,向货车司机或车老板索要钱财。张军强等人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柴郭转盘西10米处时,见被害人蔡发亮的货车正在转弯速度较慢,遂驾车蹭蔡发亮的货车,因蔡发亮的货车及时停车两车未能发生刮蹭,张军强仍强行索要钱财,遭拒绝后,张军强跺蔡发亮数脚,蔡发亮寻机跑走。张军强又打电话纠集本村的多人(均另案处理)到现场,见蔡发亮返回现场后,指使他人追赶蔡发亮至附近加油站,并对蔡发亮实施殴打,致使蔡发亮右上颌骨之额突骨折。经法医鉴定,蔡发亮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蔡发亮于2009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张军强赔偿其损失共计人民币44000元。2009年6月15日,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蔡发亮达成赔偿和解协议,被告人张军强赔偿被害人蔡发亮损失人民币18000元,被害人蔡发亮对被告人张军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于当日向本院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军强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18000元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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