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个商场,三个小时之内作案七起,盗得数万元赃物。事发后,面对法庭的庄严审判,胆大一时的盗贼痛哭流涕,后悔莫及。
王晓、小房、大勇、美丰和刘霞(另案处理)均系陕西省西安市人,其中美丰年仅17岁。2008年12月23日,五人被在陕西打工的魏丽(在逃)带至郑州“发财”。当晚,在旅馆里,魏丽提议去大型批发商场偷店主的包货,打包的货数量大,而且这些地方人多,容易得手。几个人一合计,觉得可行,就同意了。于是,魏丽就给几个人进行了分工:由其和小房负责踩点,王晓和刘霞负责进店转移老板的视线,由美丰和大勇负责偷货,当他们去偷货时,其他的人就负责在旁边望风。
2008年12月24日早上吃过饭,魏丽和小房就出去踩点了,大概九点的时候,两人返回旅馆,说看好了附近的某商城。于是六个人就一起赶到该商城。在一楼一家店门口,发现门口有一纸箱货,店内就一名女店主。于是就按事先安排分工,王晓、刘霞进店假装买东西,跟店主周旋。美丰见机上前准备将这箱货拉走,被店主发现,女店主大喊一声:“干嘛呢你”,美丰见败露,立即放下或就跑了。接着六人先后又转到二楼,在一家店门口发现有一包服装,见店里面人正多,店主正忙于应付店里的顾客,美丰、大勇走上前抬起东西就走,其他几个人挡在二人后面,作掩护,六人合作终于得手。后经估价,这包衣服价值1396元。
快速将衣服转移到旅馆后,几人又来到商城的M区,如法炮制,将一店主放在门口的一包价值3150的服装盗走,稍后在一店前见店内店主不在,于是趁机将其放于门口的一包价值2000元的衣服盗走。
截止上午12点40分许,共作案七起,两期未遂,盗得赃物价值7万余元。
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晓、小房、大勇、美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四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王王晓、小房、大勇、美丰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四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四被告人在两期犯罪中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美丰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
10月19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案,依法对四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晓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小房、大勇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美丰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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