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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小情侣拘禁偷手机者 触犯刑罚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9-10-09 16:16:40


    17岁的在校学生王婷在网吧上网时发现偷自己手机的常某,便打电话让男友过来“收拾”常某,10月9日,郑州市惠济区法院正式审理此案。

    2009年3月初,在公交车站着的王婷突然被人撞了一下,当时车上人并不多,王婷看了下那人,并没有在意。下车后,王婷掏手机准备给男友打电话。她发现装在外兜里手机不见了。上车的时候手机还在,中途就有人撞了一下。现在手机不见了,肯定是那个人偷的! 3月15日晚23时许,王婷在郑州市长兴路办事处老鸦陈村上网时突然发现坐在她对面上网的就是偷她手机的那个人。王婷立即发短信告知男朋友侯某,让侯某带人过来“收拾”他。侯某在接到电话后,带着朋友杨某、李某到达网吧将常某骗出来,将常某摁到一辆出租车里,拉至位于郑州市大石桥附近的某娱乐城一个包房内,对其进行殴打、侮辱,逼迫其交出所盗手机,并控制常某的人身自由。王婷负责看管常某。次日凌晨2时许,侯某又伙同杨某、李某、王婷等人将常某带到该娱乐城停车场进行殴打、恐吓。凌晨4时许,常某委托朋友将所盗手机送至该娱乐城后,侯某等人才让常某离开。经鉴定,常某的伤势构不成轻伤。

    法院认为,侯某、王婷、杨某、李某非法拘禁他人,并对其进行殴打、侮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侯某、王婷、杨某、李某所犯非法拘禁罪,均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幅度内量刑。在量刑时同时考虑以下情节:1、四人对常某有殴打、侮辱行为,应从重处罚;2、在共同犯罪中,侯某所起作用略大于其余三人;3、王婷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且有悔罪表现,系在校学生,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侯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王婷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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