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安(化名)原系河南某广告有限公司一水站的负责人,于2008年11月离职。但孙安离职时未交还钥匙,后于2008年12月25日晚,用其持有的水站钥匙打开店门,将水站内的158个空水桶和41桶桶装水装到租用来的厢式货车上盗走。2009年4月1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孙安抓获。
后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水桶每个价值20.8元,桶装水每桶7元,被盗物品共计价值4426.2元。
检察机关依据上述查明事实,向中原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孙安犯盗窃罪。
法院受理后,经过审理,确认了以上事实,并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追回的7个空水桶发还给失主;被告人孙安的家属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但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从轻量刑,适用缓刑。最终判决:被告人孙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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