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8岁的男孩高某,因为跟女朋友彭某生气吵架闹别扭心里烦闷,于是将彭某的笔记本电脑和手表偷走。近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高某跟彭某同租住在惠济区某城中村的同一栋楼的同一层,高某住在八号房间、彭某住在二号房间。2010年7月初,高某跟彭某因生活琐事一直吵架,惹得高某非常的心烦。 7月3日,高某在彭某的屋内看见窗台上有一把钥匙,上面贴有2号房间的标签。于是高某把标签撕下自己房门的钥匙上,然后将这两把钥匙互换。
2010年7月4日晚上8点多,高某从外边回到出租房,拿着彭某屋的钥匙打开了她出租房的房门。进屋之后,将彭某屋内的笔记本电脑和一块白色手表(价值人民币3822元)拿走,又回到自己屋内将衣物收拾收拾一块拿走,找了一个小旅馆住在外面。高某看见公共厕所的墙上贴有白色的小纸片,上边写着回收笔记本电脑等内容,还有电话和QQ号码,高某于是找了一个公用电话给回收笔记本的人打电话,说他有一个笔记本电脑,问他要不要。对方问了笔记本的型号,牌子,便以2100元的价格买走。
7月5日7点左右,彭某下班回到住处,开门之后发现放在对着门的桌子上面的笔记本电脑和一块表不见了。彭某就去敲高某的房门,没有人开,打手机也没有人接。彭某就下楼去找房东说:“我的电脑丢了”,然后房东就去看了一下监控,看见高某7月4日晚上8点左右回来,8点20分左右从楼上下来提着包就走了,彭某看到高某提的包很像她的电脑包,就怀疑高某偷走她的笔记本电脑等物品,立即拨打了110报案。
7月6日上午10点多,正在某网吧上网的高某被抓获。
法院认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高某应当在上述规定的量刑段内予以量刑。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高某入室盗窃,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