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物品被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居然殴打他人,结果被判重刑。9月28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亮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王亮系新密市牛店镇的一位农民。2009年5月18日凌晨4时许,他来到登封市卢店镇一家沙场内盗窃磨砂机的磨锤时,被李某当场发现。王亮为抗拒抓捕遂对李某实施殴打。后经鉴定,被盗23个磨锤价值200元,李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鉴于其自愿认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且已退还全部赃物,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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