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谋取不义之财,居然伙同他人盗窃坟墓中的金首饰。潜逃两年后选择投案自首,结果被法院从轻处理。9月28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张为单处罚金2000元。
张为是登封市颍阳镇的一位农民。早在2007年1月,当他得知本村村民王某因病死亡被火化埋葬时,陪葬有金首饰,顿起邪念。一天夜晚,他与郑某、张某(二人已判刑)预谋后,携带铁锨、镢头等作案工具,将埋葬王某的坟墓挖开,把坟墓中的一对金耳环、一枚金戒指盗走后潜逃。后经鉴定,金耳环、金戒指共价值1185元。2009年5月12日,自知罪责难逃的张为到登封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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