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
2008年12月20日凌晨,有一伙人在某网吧门口突然将一名男子强行拉上一辆出租车,过了没多久又返回网吧门口,和一名等在网吧门口的男子说了几句话,就开始对那名男子进行殴打,在抢了该男子身上钱的时候,被接到报案赶到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被拉上出租车的被害人叫小涛,强行拉人的有五个人,分别是刘兵、付江、王龙、李豪和李航,等在网吧门口的是被害人小涛的朋友叫小刚。
刘兵,男,1981年出生,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付江,男,1988年出生,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王龙,男,1990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李豪,男,1989年出生,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李航,男,1988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无业。
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小涛因为和其他人有矛盾,就电话联系了付江,让付江帮忙找人报复一下。付江又联系了刘兵、李豪,刘兵又联系了李航和王龙等人。2008年12月20日凌晨,几个人和被害人小涛经过商量,来到航海路某网吧寻找小涛的“仇人”,转了一圈没有找到要报复人准备走的时候,几个人向被害人小涛索要帮忙打架的出场费,小涛说人没有找到,这个出场费他不给,更何况自己身上也没钱。几个人见要不钱而且小涛态度很“嚣张”,恼羞成怒边强行将小涛带上一辆出租车,并强迫他打电话给朋友,让朋友送钱来,在出租车上,付江对其他几个人说,等会见到他朋友,先将他打一顿,然后最少问他要1500块钱。几个人同意后,他们返回网吧门口。见到小刚后,刘兵问小刚要钱,小刚以人没有找到为由拒绝给钱,五个人交换眼色后,围着小涛和小刚,并对他们俩个人实施殴打,打完之后抢走小刚身上的现金2200元。在他们准备走的时候,被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二七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兵、付江、王龙、李豪、李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截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五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其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付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李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李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责令被告人刘兵、付江、王龙、李豪、李航判决生效十日之内共同退赔被害人小刚人民币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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