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0日,新密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因酒后驾驶车辆致人死亡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永祥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12万元。
2009年 4月3日18时,被告人郑永祥,酒后无证驾驶豫AH9549号面包车,由西向东行驶到新密市大隗镇方圆纸业有限公司十三厂路段,在转弯掉头时与被害人张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驾车逃逸。经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永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日,被告人郑永祥投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上述事实,提请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郑永祥的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同时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50万元。
新密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永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永祥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永祥犯罪后自动投案,能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院提起的民事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对附带民事原告人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因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而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新密市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