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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对外委托管理 构建公正保障体制

  发布时间:2009-09-27 09:01:01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我公正,你放心”的审判理念出发,追求和谐社会目标下审判工作的价值目标和实现方式,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牢牢把握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进一步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是人民法院肩负的一项重要历史使命。人民法院要深刻领会和坚决贯彻党中央的精神,牢牢把握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把维护人民权益作为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切实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为贯彻落实好以上要求,人民法院已经并将继续进行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改革,要逐步建设起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体系。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体系建设包括涉及人民法院工作的诸多方面,现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的建设方面,探讨如何深化对外委托工作管理,构建“我公正,你放心”的司法保障体系。

    一、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公正司法价值目标,让人民群众从内心里感受到法律的公正,树立起人民群众对法律应有的信仰和对法制充分的信心。

    价值论是诉讼理论的核心,不同的价值理论会产生不同的程序规则从而导致不同的制度的构建。正义是法律制度所要实现的最高理想目标,也是人们用来评价一种法律制度具有正当根据的价值标准。在法律制度中,正义可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实体正义;二是形式正义;三是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是指人们对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确定时所要遵循的价值标准。法院所做的实体裁决是否正当、合理,其评判标准就是看他是否使每个人所应得的利益得到保障。实体正义可视为作为法律制度组成部分的实体法所要实现的正当目标。在一般情况下,法院通过准确地适用实体法的规定,对案件作出权威性的裁决,这就意味着实体正义得到了实现。形式正义指实体法所确立的规则的公平适用。形式正义要求对相同情况予以相同的对待,它要求法律和法院对一切案件和一切人适用实体法时应当遵循统一的标准,因而他是使实体正义得到普遍实现的保障。形式正义是联系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纽带,它在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方面起着相对独立的作用。程序正义指法律程序的具体运作中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与程序正义相比,实体正义和形式正义主要是一种结果价值,它们体现在法律程序的结果之中。而程序正义是一种过程价值,它主要体现在程序的运作之中。

    基于目的价值与形式价值、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种价值的内在属性,在两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坚持程序优先的价值选择方案,即在无法兼顾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前提下,程序公正的实现具有优先性。这是应为:一是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没有程序公正就没有实体公正。二是程序公正本身是看得见的公正,实体公正的实现正是通过程序公正来实现的。三是程序公正一旦受到损伤就不可弥补,而实体不公还可通过二审和再审程序得以实现。

    基于以上分析,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体系建设,在当前的国情下,不仅要重视法律体系的实体公正制度建设,更要重视法律体系的程序公正制度建设。通过程序公正制度的落实,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不仅在法律上实现公正,同时也让当事人和人民群众从内心里感受到公正,不仅树立起人民法院应有的司法权威,更树立起人民群众对法律应有的信仰和对法制充分的信心。

    二、司法公正在对外委托工作中的实现。

    党中央一再强调: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法院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司法公正,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政法工作你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的现实和直接的利益问题,为人民的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根据党中央的要求,人民法院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体系建设已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司法公正中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体现在法院工作的诸多方面,现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的建设方面,探讨司法公正在对外委托工作中的实现。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部门在工作中对需要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应交由本院司法技术部门进行统一委托委托。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规定从2005年10月1日起审判机关不再设立鉴定机构和从事鉴定活动,《决定》的实施势必对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工作乃至审判工作带来极大的积极影响。随着鉴定的日益社会化,各色各样的鉴定机构应运而生,鉴定的委托形式也由原来的单一办案单位委托,转变成了当事人可以个人委托。由于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时必然会从自身利益考虑,只提供对其有利的鉴定材料而有意回避不利的因素,加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鉴定水平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因素,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就会引起大家的怀疑。这就要求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们在审查鉴定时必须能够明察秋毫、去伪存真,而作为法律专业出身的法官们对鉴定方面的知识不可能完全具备,这时候司法技术人员的技术辅助作用尤为显得重要。为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技术部门应担负起依法科学管理被委托机构的重任。

    建立“我公正,你放心”的司法保障体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依法加强管理。

    1、加强对受委托机构的严格管理工作。在实行对外委托过程中,人民法院逐步形成并建立了《鉴定人名册制度》,即人民法院通过有组织的事前审查、择优选录以及公示程序,确立有各个专业一定数量的鉴定机构组成的社会鉴定机构名册,在进行对外委托时,依照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和人民法院随机指定相结合的原则,在鉴定机构名册中确定委托的鉴定机构,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根据鉴定机构的人员、设备和工作业绩、出庭质证等情况,对入册的鉴定机构实行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人民法院建立鉴定人名册,是将个案委托时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格审查变为预先集中审查,以减少委托鉴定时的随意性、盲目性和案外因素的干扰。这种通过有组织的事前审查、择优选录以及公示程序确立的鉴定人名册,能够保证受委托鉴定人的资质,便于当事人协商选择和人民法院依职权随机指定,实现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公开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鉴定工作的质量、效率等实际情况对入册鉴定人实行年度审核,并按照审判工作的需要对鉴定人名册实行动态管理,引入依法从业、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机制,有利于加强入册鉴定人的责任意识,确保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优质高效。实践证明,由人民法院建立鉴定机构名册并实行动态管理是搞好审判工作的客观需要,若将社会鉴定机构脱离于人民法院的监督管理以外,势必影响对外委托的质量和效率,而最终影响人民法院公平与正义的实现。

    2、严格落实由司法技术部门负责统一对外委托工作规定。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部门负责统一对外委托工作始于2002年4月,当时,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形式下发了《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这项工作实施三年多来,已经逐步发挥出它在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方面的良好作用。近年来,随着公民证据意识的增强,司法鉴定在诉讼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而社会上鉴定机构林立,鉴定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也参差不齐,同一案件多次鉴定、重复鉴定、鉴定结论不一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法院内部,各审判业务部门和执行部门对有关行业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技术水平、管理优劣把握不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存在一定的盲目性,不利于保证鉴定质量,有时候还因为寻找合适的专门鉴定机构而浪费大量的时间,也严重影响了审判的效率。由司法技术部门统一负责对业务庭移送的鉴定案件实施对外委托和鉴定的协调、监督管理,改变了由审判人员直接对外委托的作法,在审判人员、当事人、鉴定人之间形成隔离带,既可保证审判人员集中精力办案,又可以防止不良因素相互干扰,打消当事人的合理怀疑;通过对鉴定活动的协调、监督,规范当事人必要时参与或了解鉴定过程并提出异议的行为,保证鉴定活动的公开性和中立性,既有利于提高鉴定工作的效率,也有利于减轻庭审质证过程的压力;既有利于加强司法鉴定程序规范,提高鉴定质量和效率,又有利于保证法官中立,维护司法公正。由于统一对外委托工作在实践中体现出越来越强的优势作用,许多法院近两年纷纷将拍卖也纳入了统一对外委托管理,真正实现了评估、拍卖同执行工作的分离,这一举措受到了当事人的欢迎,同时,对于提高执行效率、缓解执行难、维护法院的良好形象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3、严格落实选择专业机构与委托的有关规定,让人民群众体会到程序公正的过程,从内心里感受到法律的公正,树立起人民群众对法律应有的信仰和对法制充分的信心。人民法院为切实落实有关对外委托工作,专门制定了有关工作方法。为充分体现人民法院的公正司法,各级法院应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尤其是要做好公开透明工作。

    三、深化对外委托工作的管理,构建公正司法保障体系。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任务。为全面落实党中央的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人民法院在工作中要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和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依法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通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民生、促发展、谋和谐。要围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在司法制度改革中,涉及到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在法院对外委托工作中,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外委托工作的管理,构建公正司法保障体系。为此,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组织管理,确保各项规章落到实处。人民法院应加强各级组织的管理工作,特别是加强纪检监察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法院的对外委托工作落到实处,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体会到“我公正,你放心”的司法保障制度,树立起人民法院公正权威高效的形象。众所周知,法院的对外委托工作,特别是对外委托拍卖专业机构工作,由于各种利益关系,工作人员容易被拉下水,直接损害人民法院的形象。因此,对外委托工作中,要加强监督管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干警队伍。

    2、外委托工作中,要加强制度落实工作。选择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专业机构,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应实行协商选择和随机选择相结合的方式。选择拍卖专业机构实行随机选择的方式。凡需要有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的案件由司法技术部门按照随机的方式,选择对外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委托。其中能够协商选择的专业机构,原则上应从人民法院的专业机构名册中选择,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出发,为避免重复审查、杜绝暗箱操作和便于监督管理,应严格限制由于名册外机构私下做当事人工作而协商选择名册外机构的现象。

    3、对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疑难复杂的技术鉴定,在正式鉴定结论出具前,有必要时,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和鉴定人进行听证,由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举证和听证情况,综合分析后出具正式鉴定结论。

    4、司法技术部门应对名册中的专业机构、专家履行义务的情况加强监督,并对其实行动态管理,促使他们完成法院委托的工作。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违反相关规定的专业机构,司法技术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指正,并视情节轻重,停止一次制至多次候选的资格。对乱收费、故意出具错误鉴定结论、在鉴定中与当事人串通出具不科学公正的鉴定结论、不依法履行出庭义务的,应撤销其入册资格,并通报给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报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5、应将对外委托工作中公平、公正、公开的做法,通过各种媒体,特别是通过电视和网络等现代传媒进行大力宣传,使人民群众充分了解法院为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公正司法价值目标的科学做法,增加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认识程度,消除多年来形成的对人民法院工作过程的神秘感,让人民群众从内心里感受到法律的公正,树立起人民群众对法律应有的信仰和对法制充分的信心。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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