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统一对外委托工作自2004年3月实行以来,笔者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许多实际问题,也取得了一些经验和教训,在进一步规范法院司法鉴定统一对外委托工作的时期,提出自己的一点不成熟的意见,以求对规范工作程序提供一点帮助。
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鉴定超期、鉴定质量差造成主审案件法官不能采用,以致重复鉴定、当事人诉讼费用增加。
问题一:移送表内鉴定目的不明确。
对策:需要鉴定的案件在移送司法鉴定机构前未认真审查立案材料与案情,申请人鉴定申请要求与当事人的诉求是否一致,与案件审理的要求是否一致,并在案件移送前就鉴定问题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在移送表委托要求一栏内明确鉴定目的,如:一案件双方当事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承租方在该土地上修建学校,已建好并已投入使用,后出租方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因建筑物发生纠纷,如学校承租方诉求赔偿损失,赔偿损失不能一概而论,主审法官一定要清楚申请人申请鉴定的类别是房产评估还是工程造价,因为工程造价出的房产价值是承租方的原始投入房产价值,而评估房产是基于工程造价、使用年限、地理位置及基准日等方面评估确定的房产的实际价值,房产评估价值会比工程造价的价值要高或低。这时如申请人申请鉴定工程造价,主审法官心里应有数,鉴定结论有可能引起另一方当事人不满意,从而造成重新鉴定房产评估,如学校正在修建,并未完工这期间发生纠纷引起诉讼,这时如承租方要求赔偿损失,申请人申请鉴定房产评估显然不合适,这时法官应告知申请人应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再如双方邻居,先建房的当事人要求后建房的当事人对自己的房屋损害赔偿损失,申请人申请鉴定损害价值,这时主审法官除在移送表上委托鉴定目的一栏内写明鉴定1.后建房屋与先建房屋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如有因果关系根据程度做出处理方案(房屋重建或加固方案),3根据处理方案做出工程造价。实际上这是独立的三个鉴定,不过前两个鉴定要求是可以由一个鉴定机构能够做出的。
问题二:移送材料过于简单甚至空白。主审法官由于工作繁忙,加之对需要鉴定的技术材料不甚了解,有的甚至对鉴定督办人说由双方当事人提供,一推了之。
对策:笔者认为大量的鉴定材料在对外委托工作进行时由双方当事人提交不利于鉴定顺利及时的完成,因为鉴定材料是需要法官审核后或双方当事人质证后鉴定机构才能使用,而对外委托督办人员大多是不具备审判职称的,能否对材料组织质证并制作质证笔录在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进行此项工作是不合适的。因此,主审法官在移送前应尽量让双方当事人多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就其先组织质证后将材料同质证笔录一并移送给鉴定督办人,鉴定督办人在接到移送的同时应仔细核对移送的材料,受理后马上通知双方当事人确定选择鉴定机构的时间,在确定鉴定机构后应在给鉴定机构的委托书内注明在指定时间内提交鉴定方案、交费数额以及补充材料清单,当接到鉴定机构提交补充材料清单后,立即书面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内提交材料,交由主审法官质证后转交给鉴定机构使用。或组织协助法官质证,必要时要求鉴定机构参加。
问题三:申请人申请鉴定目的是拖延诉讼时间故意拖延交费、补充材料;被申请人出于对不同意鉴定的心理拒不配合选择鉴定机构、补充材料、勘验现场、对鉴定争求意见稿发表意见等鉴定工作。甚至抗拒、阻挠鉴定工作的进行。
对策:鉴定督办人要对当事人做认真细致的思想工作,要保证鉴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下达正式书面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内一次足额预缴交费、补充材料。对于不按时交纳鉴定费用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正式函告主审法官,终结鉴定工作;对于不配合提交鉴定材料或勘验现场和不参加质证的当事人,告知其权利及不配合的后果,对于对立情绪比较大的,勘验现场时要求主审法官参加。在双方当事人选择鉴定时,一定要制作询问笔录,双方当事人签名盖指印,当事人代理人代签的一定要确定其是特别授权。
问题四:有的鉴定机构仍具有政府职能工作或有其他如教学工作等,人员少、工作忙,对鉴定工作拖拉;有的鉴定机构法制观念淡薄,为了凑鉴定人数,使用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或不具备同种行业资质的鉴定人员鉴定;有的鉴定机构私下与当事人签订交费合同或协议,以至于不能足额收到鉴定费用为由而无限期的拖延出具正式鉴定书;有的鉴定机构在接收法院委托发出正式鉴定书后私下以给一方当事人开具有关鉴定问题的证明;有的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出庭质证。
对策:对于鉴定机构诸如此类种种问题,笔者是这样操作的,对每一鉴定案件独立制作鉴定时间表,对每一案件鉴定进程做到件件心中有数,及时督促鉴定机构不要超期,及时勘验现场,尽量做到每一案件的鉴定书在正式发出之前,争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鉴定委托人收到正式鉴定书时一定要认真仔细阅读鉴定书,主要审查鉴定书的鉴定结论是否与鉴定委托目的相对应,有无遗漏鉴定事项,有无超范围鉴定,有无答非所问,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盖章签名,是否附有鉴定机构与鉴定人鉴定资质(司法鉴定资质和行业资质)等,如发现问题及时返回鉴定机构改正后,再将正式鉴定书及所移送的全部材料和鉴定机构的联系方式交给主审法官,配合主审法官通知鉴定人出庭质证。以程序公正来保证司法审判工作中的实体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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