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牟利,居然合伙盗窃石狮子,结果受到法律的惩处。9月23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张新单处罚金2000元。
今年38岁的张新,是登封市颍阳镇的一位农民。2008年2月的一天夜晚,他为了解决经济苦难,就伙同张某、王某(已判刑)等人,趁黑到邻村杨某的老宅门口,将一只石狮子盗走。后经鉴定,被盗石狮子价值900元。同年10月12日,自感罪责难逃的张新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加之其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又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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