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是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的刑法思想主要有:
一、哲学理论
客观唯心主义是黑格尔的哲学观。他的法哲学体系由三个部分组成:抽象法、道德、伦理。抽象法领域有:法的概念、本质和表现形式。道德领域有:行为人。伦理领域有:定罪量刑等问题。
二、关于犯罪
(一)认为犯罪是一种“不法”。他将犯罪纳入“不法”,认为“不法”有三类:无犯意的不法、诈欺、犯罪。它们均是行为,有量的区分。(二)犯罪的本质是一方面侵害了个人自由意志的特定定在,另一方面危害了社会。犯罪在本质上具有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在本质上是虚无的。因为犯罪侵害社会的伦理,被法扬弃。易言之,犯罪的本质的揭示是通过对自由意志的定在的否定来进行的。
三、关于刑事责任
主张道义责任论。其内容为:(一)责任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二)责任主体主观方面必须具备责任要素。影响责任成立的各种要素主要有:故意、意图、动机。主张定罪量刑,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
四、关于刑罚
(一)认为刑罚是一种针对犯罪这种第一次强制而实施的第二次强制,是否定犯罪这种第一次暴力而采取的第二次暴力。其意义有:1、具有扬弃犯罪,恢复法自身的作用;2、具有在本质上显示犯罪的虚无性和否定性的作用;3、具有显示法的现实性和有效性的作用。(二)认为刑罚本质是报应。这种报应刑理论特点有:1、其理论基础是人的自由意志。2、是一种正义的报应。3、是其于普遍意志而产生的对犯罪的报应,具有正当性、正义性。4、是一种等价报应。批判刑罚祸害说和刑罚威吓说。(三)刑罚适用应遵循以下几点:1、根据犯罪的危害性质决定刑罚的适用。2、正确估计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3、依法进行。(四)倡导刑罚人道主义,主张保留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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