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区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采取五项举措强化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09年9月份,中原区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86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95%(去年同期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95件)。经过法院协调,原、被告双方和解后原告撤诉的有68件,占审结案件总数(审结160件)的42.5%,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具体做法主要有:
一是逐案研究,及时制定协调方案。主审法官通过原被告叙述、实地走访调查等多种形式,充分了解案情,确立案件协调的突破口,并及时制定协调方案加强协调。通过协调,促使原告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白孰对孰错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促使其打消不适当、不理性的念头和想法;同时,指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当之处,督促被告进行换位思考,分清案件责任,释明法律后果,促使其积极与原告进行和解。
二是突出协调重点。将涉及民生、财产的行政案件和被告行政行为有瑕疵的案件作为协调重点,强调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在双方对纠纷解决途径自由选择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法院的协调作用,促使原、被告双方充分协商、减少对立,最大程度防止冲突双方关系的继续恶化。
三是积极邀请被告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参加协调。及时与行政机关负责人交换意见,让其了解本部门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并努力协调配合双方进行和解,全力缓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截至目前,共邀请28位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协调,原告也全部进行撤诉结案,真正做到了息诉止争,化解矛盾。
四是将行政协调工作贯穿于行政诉讼的全过程。采取诉前介入、庭前和解、庭审释明、庭后协调等多种方式,从诉前、庭前、庭审、庭后四个环节入手,全程做好行政案件的协调工作,力争化解每一起矛盾纠纷。
五是严格执行最高法院相关规定,全力保证协调成功的诉讼案件案结事了。严格履行审查义务,切实保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同时,在法院同意原告撤诉的裁定下达之前,要求和解协议必须履行完毕或者提供可靠的履行保证,以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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