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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尔巴哈刑法思想

  发布时间:2003-12-01 13:39:54


    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是近代刑法思想的奠基人,被誉为“近代刑法学之祖”。他的刑法思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刑法思想的哲学基础

    费尔巴哈坚持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他认为,人有感性界和理性界。于感性界,人是自然的存在者,是悟性的客体,受自然法则支配。于理性界,人是理性的存在者。刑法中的人是自然的存在者。法与道德要严加区别,前者用于自然界,后者存在于理性界。

    二、心理强制说

    人作为自然的存在者,具有追求快乐、逃避痛苦的本能。人受因果规律支配,没有自由,犯罪原因是感性的冲动。为防止犯罪,就要抑制人的这种感性冲动,其措施就是刑罚,即被他称之为“感性害恶”的东西。刑法的规定,预先使人们知道因犯罪而受刑,刑之苦大于罪之乐,从而抑制自己不去犯罪,此即“心理强制说”。该说与威吓说不同。后者是刑罚执行上的威吓,没的明确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对应关系,市民难以建立二者必然结合的理念。为了威吓,难免有侵犯人权等违法之举。

    三、罪刑法定主义

    在心理强制说基础上,提出罪刑法定主义。其内涵有三:无法律无刑罚,无犯罪无刑罚,无法律规定的刑罚无犯罪。将刑法规范分为裁判规范和行为规范。就司法官而言,刑法是裁判规范,具有限制司法权滥用之作用,体现保障人权功能;就行为人而言,刑法有规范一般人行为之作用,具有保卫社会之功能。

    四、犯罪理论

    提出刑法学体系。1、根据行为与危害结果距离远近,论述既遂、未遂与犯罪预备;2、根据行为与危害结果间因果关系多样性,论述正犯、共犯;3、根据行为本身内部根据的差异,论述故意、过失。犯罪原因是感性的冲动。犯罪的本质是对权利的侵害。

    关于共犯与正犯。惹起者有直接惹起者和间接惹起者。前者又叫物理惹起者,即实行犯。后者又有二种:直接-间接惹起者,又叫知的惹起者,即教唆犯;间接-间接惹起者,又叫主帮助犯。帮助犯是在因果关系中起副原因的人。起主原因的是惹起者。提出多数人共同犯罪问题。

    五、刑罚理论

    市民刑罚是因实施了权利侵害、由国家所加、用刑法予以威吓的害恶。刑罚的本质是感性害恶,施加刑罚的根据是权利的促使。坚持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肯定死刑,否定恩赦权。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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