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法院的要求,到二○○九年底,全省法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除依法不公开审理的要做必要的技术处理外,都要上网公布,让社会和群众来监督。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有利于增强法官责任心,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提高司法透明度,促进司法民主,树立司法公信力,所以一经推出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和普遍欢迎。
笔者认为,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时应对当事人的隐私予以必要的保护。因为裁判文书中包含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职业等个人基本信息,一些婚姻、家庭、继承案件中可能还会涉及当事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夫妻感情、家庭矛盾、子女抚养等隐私信息。这些基本信息和隐私信息一旦通过裁判文书上网向全社会公布,无疑会对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带来或多或少的影响,有时甚至会给当事人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痛苦。尤其是一些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热点案件,一旦判决结果不符合公众预期,公众就有可能把不满情绪发泄到案件的一方当事人身上,一些不理智的网友甚至可能采取“人肉搜索”等一些过激行为,利用判决书中公布的当事人基本信息,干扰、甚至破坏当事人的正常生活。
笔者建议,在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时,对当事人的隐私信息,尤其是基本信息(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职业、身份证号码等)应予以适当保护。具体的可作如下处理:
1、对于民事、行政案件,赋予当事人个人基本信息保护请求权。可在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立案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时一并送达个人信息保护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若不愿意在裁判文书上网时公开自已的基本信息,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一旦当事人申请对其个人信息予以保护,法院应在裁判文书上网时对其个人基本信息进行技术处理。双方当事人中只有一方申请基本信息保护的,则只对申请的当事人基本信息进行技术处理。
对行政机关则无需送达信息保护告知书。因为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人民,其权力行使自然应当受到社会的监督。通过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民事行为,可以方便公民对行政机关行使监督权,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另外,行政机关的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本身就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不涉及隐私保护的问题。
2、对于刑事案件,应分不同的情况处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不上网公布;对于涉及个人隐私案件及未成年犯罪案件,可以公布,但应当在发布时对被告人的个人基本信息进行技术处理;对于公开审理的普通刑事案件,应删除被告人的住所和单位信息,只公布被告人的姓名、姓别、民族、出生年月、职业。因为被告人的住所和单位信息对于社会公众了解案情并无太多意义,公布出去可能会给被告人的家人或所在单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将其隐去,不会影响判决的完整性和可读性。
3、在对当事人个人基本信息进行技术处理时,对于姓名,可采取姓+ⅩⅩ代替;对于姓别,民族信息,一般应予公布;对于当事人的年龄信息,可表述为“成年”或“未成年”;对于其余个人基本信息,可以隐去不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