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尊荣感是一个时常被提及而又经常被忽视的话题。在我国法治大潮中,面对着纷繁复杂的个案,面临着形形色色的纷扰,法官的自我认知和社会评判往往会出现错位和矛盾。那么,如何建立法官的尊荣感,如何让法官的自我认知与社会评判基本一致,是一个值得思考和关注的话题。
“尊荣”,就字面解释来看,是尊严和荣誉的意思;就个人理解来说,这种观念是集法官内在认知与社会外在评判于一体的一种职业上的肯定性的认可和评判。
首先,从实践层面而言,法官的尊荣感在于通过自己的亲历亲为,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化解社会矛盾,将失序的社会细胞调整到正常的轨道。在以往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存在着这样一个观念误区,即立审执分立,要求立案、审判和执行互不相干。一些法官存在只重判决、不重执行的思想,以审执分立为借口,只管文书下判,不管文书履行。也正由于这种思想的支配,一些裁判文书存在程序不当、质量不高、说理不充分等问题,引起了当事人的极大反感。试想,当法院作出的裁判成为一张张“法律白条”,当胜诉方发出了“判了有啥用”的感叹,而败诉方叫嚣并暗自庆幸“判了又怎样”时,法官的尊荣感如何体现?司法的权威性又如何彰显?
其次,从理念层面而言,法官的尊荣感来自于对国家的忠诚,对法律的信仰,对法官职业的高度认同。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只有对国家忠诚、对法律信仰、对法官职业高度认同,你才会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你才会发挥出自己最大的主观能动性。法官的尊荣感不仅关乎个人名誉,更重要的是关乎集体声望和国家尊荣。从司法实践来看,只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得以实现,法律的权威性才能真正得以彰显。因此,法官要树立法院工作一盘棋的思想,确立“分工不分家”的意识,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协助意识、团队意识,树立立审执并重的工作理念,克服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
第三,从社会层面而言,法官的尊荣感在于通过开展司法实践,通过运用法律,来检验法学理论,完善法律制度,推动法治进程。法官是法治进程的实践者,也是推动者。在具体案件办理中,法官应当注重四种工作思路:一是在确保实体合法的前提下,突出程序合法。从司法实践来说,结案只是法官的最低目标,实体正义和程序完善才是法官的最高目标;二是在确保程序合法的前提下,突出审判效率。时刻要牢记,“迟到的正义等于非正义”。三是在确保审判效率的前提下,突出审判效果。效果主要体现在审判的实际结案率和执行的实际到位率两个指标上。做到这两点,办案就基本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四是在确保审判效果的前提下,加大审判宣传。审判宣传到位,有利于突出法院工作亮点,对外可以取得领导的认可和社会的认可,对内可以提供工作的交流和经验的参考。
综上,法官的尊荣感的培养至关重要。在法官的尊荣感建设中,一方面,法官要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廉,践行“法律人的尊荣,在于法律人的寂寞”;另一方面,法官要在被动的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主动性和能动性,主动提升法官形象,守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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