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简介]
王燕玲,大学本科,曾多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现任中原区法院刑庭副庭长,多次获得办案能手。去年荣获郑州市绿城卫士,是一位德才兼备的女法官。
[案情介绍]
前不久的一天下午, 石庆市碧波区第四小学二年级二班学生杨玉与五名同学生放学回家途中一起玩耍,当其玩至石庆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住宅楼建筑工地简易防护围墙外时,该围墙突然向外倒塌,致使上述五名学生被砸压在下面,杨玉被砸伤,后杨玉被“120”急救车送往石庆市医院进行救治。经石庆市医院诊断,杨玉伤情为闭合性颅脑损伤、下颌皮肤裂伤,并住院治疗51天。在杨玉受伤住院期间,石庆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向杨玉支付住院前37天的医疗费6728.70元、生活费508元,共计7236.7元。后因双方就经济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杨玉于日前向石庆市碧波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石庆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再赔偿其医疗费、整容费、精神损失费等经济损失共计8818.4元 。诉讼中,石庆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其现场保卫曾对杨玉等五名学生予以制止,并在其围墙倒塌之前,有其制作的警示标志牌插在围墙外边 ,但杨玉对此不予认可,石庆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也未向法庭提交相应的证据。
肖月:此案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王燕玲:
本案应由石庆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于建筑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确立,适用的是过错推定的方法,即当事人可以通过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获免责,其可以主张的事由通常有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等。如果当事人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承担民事责任。建筑物或其他设施损害责任的构成条件为:一是须为土地上的人工建造之物;二是须有设置或保管的欠缺;如仅属于使用方法不当所致损害,则不适用建筑物或其他设施损害责任的规定;三是须因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欠缺而使他人受到损害;即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欠缺是致使他人损害发生的原因,该原因可为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四是须没有免责的理由,即如果所有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有免责理由,就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这里需要着重说明的是,如果该损害的发生还有应负责的其他人时,承担赔偿责任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于应该负责者享有追偿权。本案中,石庆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施工方,其围墙倒塌砸伤他人,理应由其对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石庆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住宅楼建筑工地上所建的简易的防护围墙突然向外倒塌,将在围墙外边的杨玉等五名学生砸压在下面,致杨玉受伤,而石庆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证据表明其现场保卫曾对杨玉等五名学生予以制止、并在围墙外边插有警示标志牌,因此,对杨玉被石庆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倒塌的围墙所砸伤,石庆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承担由此给杨玉造成的各项实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故杨玉要求石庆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其医疗费235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营养费600元、交通费300元及护理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法院应该予以支持,但护理费应按法医学鉴定书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予以合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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