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郑法院院长靳四梅会见了一位特殊客人,她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会见时靳院长像大姐姐一样从缓期间注意的事项到人生的态度和王某交流起来,深受感动的王某泪流满面,激动地说:“没想到我一个被判刑的犯人还能得到院长的会见,让俺受了很好的法制教育,以后我再也不会做违法的事了,回去一定好好做人。”
2009年2月,王某明知自己耕种的其公公高某的土地被政府征收,且附属物补偿到位,仍在该土地上栽种了枣树苗300余棵,以每棵600元的价格要求赔偿,并多次以所种树苗补偿款没有解决到位为由,阻碍正常施工,进行敲诈。该案进行入司法程序后,新郑法院根据王某认罪态度好,且敲诈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失,故对其判缓刑。
王某被法院院长会见,得益于新郑法院正在试行的“缓刑案件院长会见制度。去年,新郑法院审结缓刑案件317件456人,其中,未成人犯罪和学生犯罪占有很大比例。由于大多数缓刑犯文化素质和对社会的认知度较低,对缓刑存在模糊认识,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犯罪的社会危害,当前,法院对缓刑犯告知权利义务普遍作法是,在宣判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其相关法律规定及应尽的义务,这种方法尽管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由于过于程式化,告知书的内容又较抽象,没有很好地体现出司法的人性化,影响了缓刑的社会效果。为改变这一现状,很好地发挥缓刑的教育挽救感化作用,充分体现司法人文关怀,新郑法院经过对论证,推出了缓刑案件院长会见制度。
该制度规定,对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犯罪判缓案件、本地区有较大影响或社会关注的判缓案件、与民生相关的判缓案件等三类缓刑犯在宣判时,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对被告人进行宣判会见,院长在会见时邀请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被告人所在基层组织有关人员共同进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的,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成年家属到场,对重点案件、院长、副院长等在被告缓刑期间可根据案件情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后续会见。会见时,重点阐明以下内容:一是对送达给被告的缓刑告知书的相关内容进行释明,告知其定罪量刑的法定理由;二是重点分析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帮助罪犯深刻认识犯罪根源及给个人、家庭及社会所造成的伤害,督促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指出改造途径,争取早日重新回归社会;三是严肃告诫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必须遵守的规定和应当注意、容易误解和忽略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后果,帮助缓刑犯清醒地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和司法机关对其宽大处理、教育挽救的意愿,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该制度还规定,对一般缓刑案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庭长、承办法官参照本制度进行宣判会见,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缓刑的教育挽救感化作用。
该院的缓刑案件院长会见情况做好记录,随卷存档,对通过会见发现表现良好的缓刑犯要向考察机关及时反馈,对发现有不良或有犯罪行为的,要及向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同时,院长会见可有院长或分管副院长会同司法等相关负责人进行宣判会见,切实增强刑事审判的社会效果。
从9月初试行该制度以来,该院院长、分管刑事副院长对2起社会较为关注的缓刑案件进行了宣判会见,刑庭庭长、刑庭法官对其他17起判处缓刑的案件进行了宣判会见,均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经过缓刑会见的被告人表示,法院院长面对面地为自己耐心地释明法律,让自己深刻认识到了犯罪的危害,更坚定了好好改造,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勇气。公安、司法部门的人士表示,对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的监管、矫正是防止缓刑犯重新犯罪的关键,也是一个难点。缓刑会见为法院、公安、司法部门相互衔接,共同做好缓刑犯的监管、矫正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平台,更重要的是,与以往在宣判时仅仅发一份缓刑义务告知书相比,法院对缓刑案件进行宣判会见,尤其是院长、副院长亲自会见,更能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让缓刑犯在心理上感到被重视、被尊重,有利于促使其从内心深处接受所判的刑罚,进而自觉悔罪,改过自新;更能使缓刑犯了解自己所犯的罪行,直观地了解缓刑考验期内应注意的事项,从而有效地防止重新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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