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区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查证被告人犯罪前科材料存在一定问题,部分被告人确实存在犯罪前科,但刑事案件的起诉书及卷宗材料均未显示其有前科,这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一系列问题,甚至导致判决生效后因发现被告人有犯罪前科而不得不进入再审程序。
中原法院经分析,认为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当前法院刑事裁判及刑罚执行信息没有建立统一的数据库,这些信息分散存在于办案机关各部门,无法与其他法院共享,缺乏查询犯罪分子信息的有效渠道。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2条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实践中,部分刑事法官认为向公安派出所送达生效判决并不属于审理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因此很少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送达,致使被告人的日常管理机关无法掌握辖区居民被定罪量刑的情况,自然也无法向以后来调取资料的办案机关提供这些信息。三是部分公安机关过分强调办案效率,审查犯罪嫌疑人个人信息时往往只从公安人口信息网上下载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该信息网一般只包括姓名、性别、住址、文化程度、兵役状况等信息,并不含有刑事处罚信息),很少深入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调取相关信息,并不能完全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前科情况。四是被告人出于逃避或减轻刑事处罚的考虑,对其存在前科的事实,往往也是避重就轻,甚至避而不谈。
对此,中原区法院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公安派出所应建立起辖区被刑事处罚人员的信息库。法院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及时把生效裁判文书送达给罪犯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传递罪犯被打击处理的有关信息。看守所、少年管教所、监狱等刑罚执行机构要及时把罪犯的刑罚执行情况尤其是释放信息反馈给当地派出所,让其及时掌握辖区被刑事处罚人员的全面情况。二是侦查机关应在调取前科材料的重要性方面提高认识。在查实嫌疑人身份时,不仅要到原户籍所在地核实,重点审查是否有前科以及打击处理的具体情况,还要加强对嫌疑人的讯问工作,必要时走访嫌疑人家属或原所在单位,获取嫌疑人的前科线索。三是加快刑事裁判文书的上网工作,让刑事裁判文书数据库成为查询被告人前科材料的重要平台。随着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全面推进,各级法院网将逐渐成为查询被告人个人信息的平台,这也是获取一些罪犯前科材料的重要途径。四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查询罪犯信息库。生效判决书是罪犯前科材料的主要载体,法院作为生效裁判文书的制作者,可以承担起全国统一的查询罪犯信息库的建造任务。该信息库无需公布判决书的全部内容,只需显示行为人的身份信息、罪名及量刑情况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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