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件督查工作主要是对上级领导机关及各级领导同志批示交办案件办理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案件督查工作虽然只是对个案办理情况的督查,但其意义远远超越案件本身,具有强大的辐射作用,对改进司法作风、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树立法院形象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做好全市法院案件督查工作,我认为必须做到“一个统一、五个好”:
“一个统一”就是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确保思想认识到位。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院党组的指示上来,统一到院党组对案件督查工作的科学判断上来,统一到对做好案件督查工作的安排部署上来。思想认识统一了,就要一心一意、聚精会神、心无旁骛地专注于案件督查工作。主管督查工作的领导,要时刻绷紧这根弦,详细掌握交办案件整体情况,要勇往直前,攻坚克难,敢于担当抓好督查工作的重任;要一以贯之,持之以恒,盯紧盯牢。案件承办人对交办案件思想上要重视,主动报告案件进展情况。
“五个好”也就是把握好五个方面:
一是切实要把案件督查工作当做政治任务担负好。要有严肃的政治态度。督查案件的办理情况和最后的结果,确实是考验大家是否讲政治的一个态度问题。总体来讲,当前郑州法院案件督查工作的形势是成绩不小,问题不少。目前,到期案件结案率达62.9%,说明工作抓的比较紧。但问题仍然很多,案件总结案率还不到60%。大部分是到期的,不到期的还是少数,超期案件的没有按要求报告情况。结合全市法院实际,市中院下发了《督查工作暂行规定》,全市法院要严格落实规定的各项要求。到期未结的,要报告一下案件进度,可适当延期。每个干警一定要深刻认识到,案件督查工作事关法院工作全局,事关全市法院全年的工作绩效,事关郑州法院的形象。上级交办的案件办不了,领导批示案件件不能按时报结,上级机关及其领导就会对法院和法官队伍会有一些看法。法院干警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这个问题。要进一步树立政治眼光,真正把做好当前案件督查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要进一步树立战略眼光,把案件督查工作放在全局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的位置,与当前处理涉诉信访案件等各项工作一起安排,一起落实,一起推动;要进一步树立长远眼光,充分认识案件督查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健全的机制,更加创新的举措,全力以赴做好案件督查工作。
二是切实要把案件督查工作的各项举措落实好。《案件督查工作的暂行规定》把交办案件办理工作和个人绩效考核紧密挂钩,占有很大比重,措施比较明确。每个单位都应当抓好落实,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决不能有半点的应付和半点的马虎。要严格按规定执行,从主管院长到案件承办人,如果督查案件办不好,严重的绩效考核分值全部扣完。因此,首先要向实处着力。及时跟踪检查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督促指导,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找准症结,拿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和措施,力争督查案件顺利办结。其次是向深处推进。不仅要扑下身子“身”入,更要从内心“心”入,要对工作用心,对当事人贴心,把案件督查工作办得更加深入扎实,切实解决好当事人合理合法的诉求,让当事人满意。不仅要让领导满意,更要让当事人满意。再次是向广处延展。要广泛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特别是执行案件,要综合运用各种方法手段,既要注重解决老问题,又要积极防止潜问题。要把案件办扎实办细致,不要出现新的问题,给上级机关和领导添麻烦。
三是把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解决好。要坚决有力地清理积案,现在不到期的不属于积案,到期未结的都属于积案。积累下来的督查案件由于时间较长,盘根错节,解决起来非常困难,必须区别对待,分类施策,着力解决;对于个案,要逐项查清根源,研究对策,下定决心,排出万难,大力发扬“三千精神”,用千言万语,费千辛万苦,想千方百计,切实解决当事人反映的突出问题。执行案件要当事人提供财产线索,有的当事人能提供出来,有的提供不出来,有的明显的咱们自己可以判断出来。过去法院强调当事人主义,要求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举证,但根据当前的形势,很多事还需要把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结合起来,有的当事人可以提供线索,有的需要法官、执行人员去查找线索,了解情况,不能一味地坚持当事人提供不出来就不去办。片面强调职权主义或当事人主义都是不对的,要把两者结合起来。要坚决把领导和上级机关交办件彻底解决,不能因为积案影响法院系统整体形象。要坚决有力地预防新生案件,办一个案件就要彻底解决一个案件,确保每个案件案结事了。有问题要早纠正,争取主动,否则小事会变成大事,导致上级机关督查督办,造成法院工作被动。要严格按照中院出台的暂行规定,进一步强化责任主体的责任,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积案的产生。对领导批示的案件,只要我们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该报结的就要及时报结,不能拖延不报。要坚决有力地化解各类督办案件,坚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事制宜,灵活运用各种有效方法手段推动积案解决。
四是切实把办理督查案件的能动性发挥好。能动司法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本质属性的必然要求。在英美法系国家,司法能动性体现在法官造法上,判例是这些国家重要的法律渊源。在我国,法官的司法能动性是要在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能,严格公正司法的前提下,根据法院人民性的要求,充分发挥法官的能动作用,有效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具体到督查案件,每个承办法官都要早安排、早审理、早报结,责任领导要勤督促、勤提醒、勤检查,不能畏难不前,久拖不决,“硬骨头”迟早要啃,早拿下,早安心,早轻松。
五是切实把案件督查工作的责任履行好。要按照暂行规定的原则,把工作做在前面,把重心放在下面,把责任落到实处,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做好自己的事,切实担负起责任。要严格实施问责,不断加大问责力度,对于工作疲沓,处理案件不及时,采取措施不到位,导致问题扩大化的,要根据督查责任,坚决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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