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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之后偷偷溜走 构成盗窃受到惩处

  发布时间:2009-09-17 09:49:32


    给汽车加好汽油后,趁工作人员不备之机悄悄溜走,结果构成犯罪。9月16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民(化名)罚金3000元。

    王民系登封市告成镇的一位农民。2008年4月的一天,他押车乘坐王某驾驶的一辆大货车,在登封市南环路一家加油站内,趁工作人员为该车加完油后疏忽结账之机,趁机指挥王某偷偷开车溜走。后经查证,王民应付该加油站油款500元。同年11月4日,尝到甜头的王民,使用上述手段,再次加完价值500元的汽油后,溜之大吉。后被加油站老板告发,王民随之落入法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加之其犯罪后自愿认罪,积极退赃,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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