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一起被告多达10人的非法传销、拘禁致人死亡案件落下帷幕,中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苏云犯非法拘禁罪,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被告人宫西娟犯非法拘禁罪,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被告人袁彭犯非法拘禁罪,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其他被告也均得到1-2年不等有期徒刑,而本案的死者小娟,一个正直花季的19岁女孩,其父亲也得到了应有的赔偿,判定被告人李苏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轩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人民币102 541元的35%即35889 .35元; 被告人宫西娟赔偿人民币102 541元的30%即30762.3元; 被告人袁彭赔偿人民币102 541元的35%即35889.35元,被告人李苏云、宫西娟、袁彭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2009年4月3日,被告人李苏云为发展“下线”,牟取利益,遂以春游为名将其同学、被害人小娟骗至中牟县,并劝说其参加传销组织。小娟发现李苏云等人从事的是非法传销后,即拒绝参加该传销组织,并提出离开。李苏云为了防止小娟离开后在同学熟人中暴露自己正在从事传销活动,影响其发展下线,便伙同宫西娟、袁彭、姚敏(另案处理)强行将小娟控制于该传销组织在中牟县爱乡路东段胡书玲家四楼租房处,被拘禁的小娟为逃脱李苏云等人的控制,从胡书玲家四楼卫生间窗户逃脱时坠楼身亡。
中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苏云、宫西娟、袁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造成一人死亡,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汤艳、谢赛英、程洋波、周大来、方利正、钟妙玲、陈会会加入传销组织后,以推销根本不存在的化妆品为名,采用引诱、欺骗的方式发展下线,并按吸收的下线人数计算提成,骗取钱财。上述七被告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发展了数十人参加该传销组织,且均已升至培训员级,主要负责对下线人员的日常组织、领导、管理等工作,指使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十被告人所犯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宫西娟、袁彭、汤艳、谢赛英、程洋波、周大来、钟妙玲、方利正、陈会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做出开头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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