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靳某钱的弓某死后,靳某跟老婆兰花就上门要钱,在兰花跟弓某家人商量之下,兰花“拍板”决定弓某家人掏五千块钱,这两万元债务就算了结。事后,靳某又因为不是出自本意而将弓某的家人告上法庭,索要全部债务。9月11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理此案。
靳某跟弓某都是大庙村人,1999年,弓某的外甥女因建房需要资金,便让舅舅弓某帮忙借点钱,弓某于是找到靳某,靳某手里也没那么多钱,靳某从别人那里拿了两万元借给了弓某。一直到2007年,弓某的外甥女一直没还钱。而借给靳某钱的人又催着靳某还钱,靳某于是拿自己的钱替弓某外甥女还上。2007年12月10日,弓某找到靳某说,我外甥女没钱还你,这两万块钱就算是我借你的,弓某给靳某写了一个借条。
2009年5月,弓某因交通事故身亡。在弓某下葬后的第二天,靳某跟其老婆、儿子来到弓某家里要求弓某的家人还钱,当时弓某的妻子及两个儿子(均已成家)都在。双方在弓某家院子里经过协商后,靳某的老婆兰花“拍板”决定说,靳某他不当家,我说了算,这样,你们给我五千块钱,这笔债务就算了了。当时靳某没吭声。于是老婆兰花跟儿子到屋里收钱并写了收据:“今收到弓文(弓某长子)伍仟元整,以上弓某欠钱一律清完!”
2009年6月20日,靳某到惠济区法院起诉弓某的妻子及两个儿子。并表示,他老婆说的五千抵两万的事,是他不同意的情况下,老婆擅作主张,他不承认,要求弓某妻子、两个儿子偿还两万元的欠款。
法院认为,夫或妻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共同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案中,靳某与其妻子、儿子一起向弓某妻子、儿子索要借款时,靳某妻子在收取偿还的5000元借款后向弓某家人作出免除其余债务的意思表示,弓某一家有理由相信该意思表示为靳某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靳某以不知道为由不能对抗善意弓某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靳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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