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3岁的文慧在拿到法院判决的时候,终于松了一口气。她的丈夫李绅在信仰某宗教得病后,拒绝接受治疗。闹得家中鸡犬不宁。9月7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文慧比丈夫李绅小三岁,两人在1997年认识,相恋三年后于2000年11月8日办理结婚手续,婚后两人感情很好。结婚三年后,双方的工作都稳定下来。当文慧正打算要孩子的时候,丈夫李绅得了精神方面的疾病。在咨询医生后文慧得知她丈夫这种病未治愈之前不能要孩子,否则会遗传。但是李绅不但不接受住院治疗,还痴迷信仰某种宗教,妄想通过信教治愈疾病。无论文慧和家人怎样劝阻,李绅都不配合医生治疗。导致病情越来越严重。
2007年12月份,伤心欲绝的文慧到二七区法院起诉离婚,李绅在法庭上当场乞求妻子在给他次机会,并写下保证书,发誓再也不信教,愿意接受医生的治疗。法院考虑到两人尚有和好的可能,判决不准离婚。过后不久,丈夫又犯病了,拒绝到医院治疗。丈夫经常犯病给文慧的精神带来很大的伤害。文慧从家里搬出去,开始跟丈夫分居。
法院查明:文慧、李绅婚后共同财产有:83平米的住房一套, 29寸电视机、空调各一台,另有152平方米房子一套(该房无房产证)及位于该房内的四门衣柜、床、沙发各一套,电视柜一个、29寸电视机、空调、冰箱、洗衣机各一台;夫妻享有共同债权3万元,有夫妻共同债务(购房贷款)5万元。
法院认为:李绅婚后因沉溺于宗教信仰,在被医院诊断为精神障碍后、医生建议不予参加宗教活动后,不听文慧及家人劝阻,无视文慧的感受,仍然痴迷于宗教活动,以致病情加重。李绅的行为严重伤害了两人之间的夫妻感情,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李绅没有改正自己不当的行为,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已无和好可能,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文慧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文慧与李绅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83平方米的房子一套及位于该房内的29寸电视机、空调各一台归文慧所有;另外152平方米房子(该房无房产证)归李绅居住使用,位于该房内的四门衣柜、床、沙发各一套,电视柜一个、29寸电视机、空调、冰箱、洗衣机各一台归其所有。
三、夫妻共同债权3万元,归李绅所有。夫妻共同债务即购房贷款5万元,由李绅负责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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