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谋财,山东省菏泽市人曹某竟然伙同他人诈骗,并且谎称是铁路局的职工。在诈骗得6.5万现金后逃逸。9月4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张某跟曹某认识, 2008年春节前,张某找曹某喝酒。曹某告诉张某,他正在火车北站干油罐防腐工程,工程干了一半了,干下来可以挣十几万元,但是他的老板 “铁蛋” (另案处理)家里有急事需要用钱,想把工程让曹某包工包料的包下来。曹某告诉张某,他手里没钱垫资,要是有钱的话这次肯定能赚不少。张某一听可以大赚一笔,立即说可以出钱垫资让曹某把工程接下来,让曹某给他打工。曹某同意了。为了让事情更逼真,曹某跟“铁蛋”伪造郑州铁路局北站施工协议书,并私刻“火车站后勤部专用”印章, 2008年3月20日曹某在惠济区某村与张某签订已拟好的虚假施工协议。3月22日骗取张红远6.5万元垫资款后即躲藏起来,换了手机号。2009年1月20日,张某的一位熟人在航海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发现曹某,张某迅速赶到曹某躲藏的地点将曹某带到了公安机关。
法院认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单位与他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曹某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6.5万元,属“数额巨大”,该行为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段内量刑。
责编/小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