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6岁的郏县人张坤,为了能快速发家,便跟妻子宁云两人办厂制造名牌洗衣粉。涉案金额达五万多元。9月3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张坤、宁云夫妻俩都没什么文化,两人自结婚后就做些小生意,挣了点儿钱,日子过的还凑合。一心想发财的张坤觉得现在的生活让他很不甘心。2006年春天,一次和朋友喝酒闲聊时,他听朋友说造假货很赚钱,特别是造洗化用品。现在的洗化产品真真假假很难分辨,造这些不容易被人发现。张坤灵机一动,便决定弄设备造假。当年的七月份,张坤在惠济区某寨工业园区租房开办了郑州市惠济区永旺洗衣粉加工厂(化名),加工厂批量生产“雕牌”、“立白”、“汰渍”、“奇强”、“奥妙”等名牌洗衣粉。生产出来的洗衣粉便拿到南三环外的某批发市场进行批发销售。从2006年7月至2008年11月张坤、宁云两人共制造销售假冒洗衣粉共计1904件,销售金额共计48393元。2008年11月12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电话说,某批发市场有人卖假洗衣粉,办案人员赶赴现场,当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洗衣粉1056袋(2219.7元),当年12月10日,张坤、宁云两人被刑事拘留。
法院认为,张坤、宁云两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张坤、宁云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50612.7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量刑段内量刑。法院鉴于两人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张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宁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扣押在案的假冒产品、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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