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打击犯罪、惩罚犯罪是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任务,但在刑事审判中还应当关注被害人或其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权益。这就要求审判人员必须树立“刑民并重”理念,不仅对刑事部分做到重事实、重证据,严格司法,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也要在查明事实、厘清责任的前提下依法处理,遵循调解优先、少判多调的原则,尽量促成调解结案。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是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有效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被害人合法权益,确保“案结事了”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和功能。对于被害人而言,其遭受的物质损失得到了现实的补偿,化解了对被告人的部分怨气。对于被告人而言,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表明自己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进而可以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从而为其得到从轻处罚创造了条件。对于法院而言,作好了民事调解工作,不但解决了双方的民事纠纷,更重要的是通过调解缓解了当事人之间的敌对情绪,防止了矛盾的激化,便于对被告人量刑,使其做到服判息诉,维护了社会稳定,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属于民事调解工作的组成部分,但又有别于一般的民事调解,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表现在:首先,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很难做到平等,往往刑事被告人一方被羁押,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其次,调解的结果对双方的影响不同,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一方,调解的结果只影响到其财产权,而对于被告一方,调解的结果不但影响到其财产权益,而且影响到对他的量刑及今后的减刑、假释。因此,在实践工作中应重点把握好以下两个问题:1、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数额等方面应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被害人提出的严重超出赔偿范围及标准的项目及数额应做好引导工作,在维护被害人的权益的同时,注意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争取避免被害人以要求对被告人严惩为条件,迫使被告人接受其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2、正确处理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杜绝“以钱买刑”现象。赔偿被害人因被告人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被告人不能因此就量刑问题向人民法院讨价还价,人民法院也不能因为判处了被告人刑罚而免除其赔偿责任;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原则上可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罪行极其严重、必须从严从重判处的犯罪分子,也不能因为赔偿而从轻判处。在重视调解结果的同时,也应重视赔偿态度,不把民事赔偿数额与从轻量刑的幅度简单地挂钩,而是依据被告人参与调解的动因、积极性、实际履行能力、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结合具体案件进行综合确定。对于并不是真诚悔罪,只是想借此逃避法律制裁的被告人,不能仅仅因为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就给与从宽处理。对积极赔偿的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对于经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要及时进行判决,而不能以此为由对被告人从重处罚。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与民事调解相比,难度较大,敏感性较强,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完善,调解工作激励机制相对也不健全,使得实践中一些刑事法官中存在不能调解、不愿调解甚至不敢调解的情况,制约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但是,在当前形势下,做好这项工作又是非常必要的,尤其是在我们中级人民法院层次,在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背景下,做好调解工作对于防止案件矛盾激化,确保刑事审判效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此,在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要立足实际,始终坚持“能调则调、调解优先、以调为主、案结事了”的原则,把调解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刑附民调解工作的新机制、新方法,全面加强和改进刑附民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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