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誉为审判“第一顽案”的再审案件,其调解工作有很大的难度。从调解工作的效果来看,再审案件调解率明显偏低。经分析认为,再审案件调解率低主要有如下方面的原因:一是案件类型复杂多样,个别再审案件法律明文规定不能调解,如刑事再审不能调解。二是因程序性事项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占很大比例,因该类案件不涉及实体问题,无法进行调解。三是个别再审申请人利用民事案件再审期间需要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借再审拖延履行,一旦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申请人故意杳无音讯使法院找不到人,公告送达也不到庭,造成案件无法进行调解。四是再审案件时间的久远性、疑难复杂性及因证据灭失导致事实不清等因素增加调解难度。五是当事人对再审案件心理预期较高,不愿意接受调解。主要表现在:1、申请人对再审立案和再审裁判标准有重大误解,认为进入再审程序必然改判;2、原判胜诉方对生效案件结果的合理信赖和判断;3、当事人试图通过缠访闹访达到其不合理目的。
对此,笔者建议:一是对再审案件不设定调解率目标,对再审调解结案的,应加分鼓励,提高再审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即使设定考核目标,对法律规定不能调解的案件在绩效考核中不计入计算调解率的基数。二是严格规范一、二审审理程序,减少因程序性事项进入再审案件的数量。三是建议修改进入再审中止原判决执行的法律规定,杜绝当事人利用再审程序恶意逃债、拒不到庭的现象发生。四是编发再审立案和再审裁判关系告知书、再审风险告知书、历年再审案件审理结果统计表等相关资料,发放给当事人,降低其对再审结果的不合理预期。五是创新举措,采取换人调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组织及当事人信赖的人参与调解等方式,尽最大可能提高调解结案的可能性。
责编/小黄